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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01 19: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vividangela...谢谢你


1.那行为人基于故意之犯行...属客观构成要件还是主观构成要件呢?
2.考试时条号可写阿拉伯数字吗?像刑法第123条
  还是要写大写...刑法一二三条
  另外参考书常出现的条号符号跟罗马数字可以用在国考吗?


1
故意 过失
第一阶之主观判断之

参考书常出现的条号符号不能用于国考
因为那只是为了教学方便而用
不适宜于国考中写出

至于

2
罗马数字
是可以的

如~
  刑法第二七一条一项
=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项
=刑法第271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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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58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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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罗马数字是
1=I
2=II
3=III
酱子可以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02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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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行的
因为我国法条用语并未明文规定
只是大家相互抄袭
才有如今的通用法律条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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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2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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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05-01 1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好,
有关「故意或过失属主观构成要件还是有责性」的问题
这个「犯罪理论」有关
早期古典犯罪理论以及新古典犯罪理论(二阶论)1
认为,故意和过失是在「有责性」中讨论

惟近期多数是采「目的犯罪理论」2
亦即三阶论中,故意和过失则换到「构成要件」中讨论

换言之,故意或过失是于构成要件或有责性中讨论
则看你采二阶论抑或是三阶论 3

(值得补充)
此外,如同楼下的大大所说
三阶论中,的确也是有在有责性中讨论故意过失4
但仍有例外,那就即是「误想防卫」(容许构成要件错误)5

一般来说,故意和过失都构成要件中讨论
所以只要在构成要件阶段中,认定为「故意」,则负「故意责任」
过失也亦同
而例外的「误想防卫」却是构成要件中论「故意」
却是负「过失」之责任 6

--------------------------------------------------------------------------------------
TO:四楼vividangela大大
不好意思,你的推文中有这6点的观念错误
1新古典犯罪理论不是二阶论,它是古典理论的改革,是道道地地的三阶论。
2目的犯罪理论(新古典理论之改革),依德国的体系通说及林东茂师之见解(我国之通说)其全名应是
  ~新古典暨目的论之综合体系~其亦非是近期多数者所采,而是三阶论者现今所采之理论体系。
  (以上有兴趣了解者可参照林东茂师之刑法综览一书)
3故意或过失在体系上之判断不会因为采二阶论或三阶论而有所不同,易言之不会因为采二阶论就将故意过失放到
  责任讨论。
4这两行文字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故意过失在犯罪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学说有三
  (1)责任要素说(古典犯罪理论)
  (2)构成要件要素说(目的行为论者认为行为乃主观与客观之综合体)
  (3)构成要件及责任要素说(采此说者有认为故意具有双重机能,即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要素之故意)
  以上学说内涵我仅以最精简的文字表达,详细内容有兴趣者可参考甘添贵师之刑法案例评析一书。
5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绝对不会是三阶论者在责任讨论故意过失的例外。因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之案例
  以三阶理论来检验还是必须在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中检验行为人之故意过失。只是依你所采之理论不同
  而有检验罪责故意的情形发生而已。(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
6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绝对不会是构成要件中论「故意」却是负「过失」之责任。(这一行字严重违反了
  刑法的论理原则及罪刑法定主义。)
  承上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发生时,处理方式依论者所采之理论不同而有不同之论理过程,
  (1)采故意理论者认为故意的内涵包含了知、欲及不法意识(责任故意),欠缺不法意识不成立故意
      至多成立过失。
  (2)采严格罪责理论者认为不法意识是独立的罪责要素,欠缺不法意识不影响故意成立,仅影响罪责。
      在此概念下须再区分不法意识的欠缺系可避免与否,再决定是减轻或阻却罪责。
  (3)采限制罪责理论者认为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应类推
      构成要件错误处理而否定行为人之故意
  (4)采负面构成要件理论(二阶论)者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使整体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不该当,不成立故意
       至多成立过失。
  (5)采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者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此错误不足以影响
      构成要件故意与不法意识,仅阻却罪责故意,若行为人的错误出于注意上瑕疵则可适用过失犯加以处断。

另外补充一下所谓故意的双重机能,依少数说的见解是有其逻辑上的矛盾与重复检验行为人故意的问题存在的。

~以上订正如有冒犯请见谅~


[ 此文章被cmcarp91在2009-05-02 10: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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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2 05:46 |
vivid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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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09-05-02 05: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uote]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05-01 1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好,
有关「故意或过失属主观构成要件还是有责性」的问题
这个「犯罪理论」有关
.......

你好
真得很谢谢大大的细心指教
刑法是个学说见解繁多的科目
并且也很严谨

我上述的内容发表太过轻率了
很谢谢大大的指教

就《新古典犯罪理论》之正式名称
自已看的书,的确是这样子写的
可能是因为不同老师有不同翻译

又上述所谓的构成要件论故意,责任论过失
自已是用「限制法律效果责任说」写的
论述过程以及结论可能写得太过笼统,实为不当

再次谢谢大大的指教
您提出的观念比较深
可能并非自已国考类科会考的深入内容
所以自已回答问题则以简略的方式为之
并未深入讨论
希望没有造成大家的误解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2 10:2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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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05-02 10: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次谢谢大大的指教
您提出的观念比较深
可能并非自已国考类科会考的深入内容
所以自已回答问题则以简略的方式为之
并未深入讨论
希望没有造成大家的误解


其实一般而言
只有学者发表文章
或在研究所就特定问题的讨论
才有机会就特定问题作较深入的探讨
国考生即便是律司考试
都着重在广度而不在深度
特别在有限的时间及有限的空间
能把握争点加以论述已经不错了
至于采何种见解其实不是那么的重要

因为学术界本来就容许有不同的见解
更何况考生又如何知道是谁出的题目
又是那个老师在改你的答案卷呢
所以经常听到补习班老师解题时
口沬横飞的介绍这题是那个老师出的题目
所以应该采何见解来解题
我觉的都只是在放马后炮罢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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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2 14:1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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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大大所言精采完全

1.而例外的「误想防卫」却是构成要件中论「故意」 却是负「过失」之责任
不一定,也可能是无罪,该不该当过失仍要依过失犯要件检讨之,甚至,有些犯罪根本就不处罚过失。

2.从一重处断是指刑罚,而不是指罪,在实体法上,该一行为仍然是数罪,此时当然应该给该行为应有的评价。所以罪名应该都写出来,才能评价该一行为侵犯了多少法益。

3.不过您举的例子,是否该当从一重处断,是有争议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06 03: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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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6 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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