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6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訴-法院收押無名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以下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明文,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緘默權是指在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接受訊問時,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情形,得拒絕供述,保持緘默的權利。由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為避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受強行逼供,遭受公權力不當侵害的危險,故必須賦予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緘默權。而基於人性尊嚴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均享有隱私權,亦即個人擁有不容他人侵犯及自己可以自由支配、處分的固有生活領域。就自己生活的事項向外界傳達讓人知悉,是屬於個人表現的自由,此等人性尊嚴的基本理念,即使是公權力的干涉也不容被侵犯。緘默權之觀念,即由此而生。

關於緘默權行使的極致,請看以下報導:

女竊嫌不開口 法院收押無名氏   更新日期:2009/04/29 03:09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一名妙齡女子順手牽羊,在賣場偷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9 23:14 |
瑟芬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新聞有報導說警察有詢問她有關犯罪之相關事由,但嫌犯完全不說他的姓名、住處等他個人相關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9 23: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程序中不能知道嫌犯.被告的身份真麻煩.... 表情
不透露自己身分.疑有逃亡之虞-->就送到看守所吃公家飯... 表情
蠻誇張的.應是針對101第一項之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執行的部分而非有逃亡之虞吧....


該民女子於賣場涉嫌將兩套女用內衣偷偷放入自己袋內.被店內員工發現.她矢口否認偷竊
.若人證物証具備之下.依非告訴乃論之罪.還是可以起訴.只是雖被告攔不知道要寫誰 表情
又被告攔是訴訟條件不可或缺.但是就本案該民女子於偵查.起訴.審理.執行都參與其中.刑罰
之對象無誤.若無侵害該民女子得權利.亦可為之.若事後該民女子之身分大白.該定更正即可
要不就是兩條內褲微罪不舉或往合法不合理的往緩起訴之方向為之

-----------------------------------------------------------------

我總覺得該民女子好像行為前有複習刑法刑訴.表情
為了吃免費的牢犯.亦沒有前科一邊隱藏自己的身分..恩~~高竿表情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別再意~~~~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30 15: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2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