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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30 21:18 發表的 : 甲以傷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隨意削去乙之頭髮,使乙之頭髮成不規則狀,致乙羞於出門,問對此應如何論處? 擬答: 一、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關於刑法上傷害罪的定義,依照學者的說法,有生理機能障礙說、身體完整侵害說以及折衷說,目前實務與通說係採生理機能障礙說。此說係立於生理學之觀點,認為使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即為傷害。故本題案例中,甲剪去乙之頭髮,僅使外貌發生改變,對生理機能並無影響,故非傷害。36年院解字第3711號亦採此說,認為強行剪去頭髮僅係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規定,尚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