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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30 21:18 发表的 : 甲以伤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随意削去乙之头发,使乙之头发成不规则状,致乙羞于出门,问对此应如何论处? 拟答: 一、甲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伤害罪 关于刑法上伤害罪的定义,依照学者的说法,有生理机能障碍说、身体完整侵害说以及折衷说,目前实务与通说系采生理机能障碍说。此说系立于生理学之观点,认为使人之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或使健康状态导致不良变更者,即为伤害。故本题案例中,甲剪去乙之头发,仅使外貌发生改变,对生理机能并无影响,故非伤害。36年院解字第3711号亦采此说,认为强行剪去头发仅系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规定,尚不构成刑法上之犯罪。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