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r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讨论] 刑法----买官
甲为政府官员高官.,拥有人事升迁决定之权。而乙为甲之妻..平常为甲打理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22 14:55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2 14:23 |
t823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罪,因为没有人会提告
有罪,两人均依行贿,受贿罪论处

这是台湾特有的法律,就像行窃的小偷和收赃的商人一样
谁举发他人,如同举发自己,
一样的下场

所以商人行贿轮椅珍,轮椅珍若有罪,商人一样有罪
所以喽,没有商人会承认行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2 21:34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 刑第一二三条之行贿罪正犯
乙 刑第一二三条之帮助犯<第三十条>
丙 受贿罪不处罚行贿者 故 不犯刑第一二三条之受贿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请查看刑法121~123条内容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3 01:44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甲为政府官员高官, 拥有人事升迁决定权, 受丙之请托, 使丙顺利升官, 此举该当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甲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2. 按公务员之受贿罪, 乃纯正身分犯, 甲之妻乙女, 题意未明其是否为公务员, 倘乙女非公务员, 其若与甲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 则属共谋共同正犯. 反之, 若仅为帮助者, 依刑法第31条之规定, 仍拟制取得公务员之身分, 该当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3. 依题示, 公务员丙应未有人事升迁之权, 而交付200万予甲之妻乙女, 要求使其得以升官, 该当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4.结论:甲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乙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丙成立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有条理,但对于【违背职务与否】之论述,不甚清楚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3 11:51 |
tides5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违背职务的行为是指行为是在他的职务权责范围以内,所应该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为。譬如说,一个建筑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机关申请建筑执照,一切手续都非常齐全,但为了怕被承办人刁难,影响动工的日期,就送给承办人二万元的酬劳,承办人收了钱以后,很快把执照发给他,像这种情形,本来承办人就有权核发执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发执照,并没有超过职务上应该做的范围,这是不违背职务上的行为,属于不违背职务行为的受贿罪。就题意而言,某甲的职务范围人事升迁决定权,而丙所要求的是「人事升迁」,所以某甲成立的是「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5 22: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3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