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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为政府官员高官, 拥有人事升迁决定权, 受丙之请托, 使丙顺利升官, 此举该当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甲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2. 按公务员之受贿罪, 乃纯正身分犯, 甲之妻乙女, 题意未明其是否为公务员, 倘乙女非公务员, 其若与甲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 则属共谋共同正犯. 反之, 若仅为帮助者, 依刑法第31条之规定, 仍拟制取得公务员之身分, 该当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3. 依题示, 公务员丙应未有人事升迁之权, 而交付200万予甲之妻乙女, 要求使其得以升官, 该当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4.结论:甲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乙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丙成立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有条理,但对于【违背职务与否】之论述,不甚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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