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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m9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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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行政法一問
表情 關於行政訴訟

某甲住台北市,以苗栗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為下列何機關管轄?

A最高行政法院

B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C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D苗栗地方法院

 

答案是C

想法:行政訴訟二級二審(高等、最高等)可以理解,但為什麼是C @@

 

課予義務訴訟跟給付訴訟的明顯區別是?

想法

課予是特定行為(ㄧ定要作為)/給付行為是作為不作為(不特定不指定)

是這樣的分法嗎@@ 麻煩各位先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04 16:35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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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以原就被原則,因為苗栗無高等行政法院,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管轄,課予是高權行政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屬公權力行政,給付是單純高權行政行為,不以高壓命令之手段為必要。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04 17:41 |
rfyi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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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一題(因為高等法院只有台北、台中、高雄三間)

第二題
課予義務訴訟跟給付訴訟的明顯區別是?
1、課予義務需要訴願前置
2、課予義務的情況:
(1)關鍵字:申請
(2)應作為而不作為及、被駁回
3、給付訴訟的情況:
(1)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
(3)非財產上之給付:如事實行為


希望你看的懂我的解釋
可參行訴第五條及第八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5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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