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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y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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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地方特考户政
甲乙婚后约定子女中一人必须从母姓,后乙产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从父姓,
丁从母姓。今乙之母死亡,遗嘱记载,因丁从母姓,故将部分遗产留给丁,以传承
香火。今乙之弟戊主张,丁不得从母姓,遗产应由戊一人独得,有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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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12-02 14:35 |
DO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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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之主张无理!
因丁之姓氏由父母主张,即甲乙二人之约定即可,戊为乙之弟并无主张之权利.
乙及戊之母亲过逝,遗产应由配偶及子女继承,即乙及戊皆有继承权,因其母立有遗嘱(假设其遗嘱为有效),除非遗嘱之分配方式违反应继分之规定,即侵害其它继承人之权利,应依遗嘱之内容分配遗产予丁,剩余部份依各继承人应得之比例分配之,戊并无独得遗产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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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8-12-02 15:02 |
lnln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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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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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3-18 02:22 |
lemonco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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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我也刚好用的到~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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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09-12-16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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