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imin1234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法學問題...煩請解惑..
最近很多名人被羈押...

很想知道....

被羈押後..如果最後判無罪........

那麼..被羈押人...可以有什麼..後續的動作....

麻煩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10 11:13 |
elynnshi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些人就可以跟國家請款囉
申請冤獄賠償 表情


盡人事聽天命
不再刻意強求
不再執取有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2 00:57 |
地中海蔚藍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9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羈押後判無罪 該如何?

依冤獄賠償法規定 可請求國家賠償 但是要符合以下之條件情事

第1條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第2條
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償:
一 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者。
二 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應施以保安處分者。
三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四 因判決合併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及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
六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受不起訴處分時,如有
  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者。

第3 條
羈押及徒刑或拘役執行之賠償,依其羈押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罰金執行之賠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附加利息返還之。
易服勞役執行之賠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沒收物執行之賠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
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利息。
死刑執行之賠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賠償外,並支付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撫慰金。
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捕時起算。


SO...只要是符合第一條之條件 而沒有第二條所規定的情事
就可以申請每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賠償



Q~後續??

第 4 條
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
以上是個人一點淺見~~希望可以解決您的疑惑
若有不足之處大家幫忙補充指教唷^^"


[ 此文章被地中海蔚藍在2008-10-12 02:3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12 02:27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很少以無罪為前提,都是有罪心證才會判准羈押聲請,所以這是兩相矛盾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12 16: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27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