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jimin1234
2008-10-10 11:13 |
樓主
▼ |
||
x0
最近很多名人被羈押...很想知道.... 被羈押後..如果最後判無罪........ 那麼..被羈押人...可以有什麼..後續的動作.... 麻煩解惑... x0
|
引用 | 編輯
地中海蔚藍
2008-10-12 02:27 |
2樓
▲ ▼ |
Q~羈押後判無罪 該如何?
依冤獄賠償法規定 可請求國家賠償 但是要符合以下之條件情事 第1條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第2條 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償: 一 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者。 二 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應施以保安處分者。 三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四 因判決合併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及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 六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受不起訴處分時,如有 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者。 第3 條 羈押及徒刑或拘役執行之賠償,依其羈押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罰金執行之賠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附加利息返還之。 易服勞役執行之賠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沒收物執行之賠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 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利息。 死刑執行之賠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賠償外,並支付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撫慰金。 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捕時起算。 SO...只要是符合第一條之條件 而沒有第二條所規定的情事 就可以申請每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賠償 Q~後續?? 第 4 條 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 以上是個人一點淺見~~希望可以解決您的疑惑 若有不足之處大家幫忙補充指教唷^^" x1 |
引用 | 編輯
clarkhuang
2008-10-12 16:51 |
3樓
▲ |
基本上很少以無罪為前提,都是有罪心證才會判准羈押聲請,所以這是兩相矛盾的!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