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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对方的前男友向马院提出撤销告诉,如果小弟没记错,告诉乃论之罪于第一审判决终结前是可以撤回告诉的,而该案尚未第一审判决终结. 2.未何与伪造文书有关小弟觉得呐闷,依照法理,法院不告不理,所以未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法院是不能审理的.如果只是擅用他人信箱等此类事情与伪造文书有何关系?? 3.刑事案件是不能被告未到庭而审理的,这违反法律赋予被告防御之权利等并违反无罪推定及罪疑为轻等法原则,且未予被告最后陈述之机会是会变成违反法令之判决,届时可以变成上述第三审之理由,如果判决确定则可非常上诉或提起再审!!因此,如果被告屡传未到庭则会先拘提,如果拘提不到则会通缉,不会迳付审理,除非是简易判决的案件!!所以小弟认为那位书记官~~~~???? 4.小弟怕他遇到诈骗集团!!切记如果仅是口头打电话来说均不可理会!!既然书记官已经知道打电话来,我们可以告诉书记官请他将传票寄到我们指定可以收到的地址,另外要问清楚法官是哪一股?名字?哪个法院?等,然后再另行以104或105询问法院电话然后打电话向其询问............等等以确定事实,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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