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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對方的前男友向馬院提出撤銷告訴,如果小弟沒記錯,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判決終結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而該案尚未第一審判決終結. 2.未何與偽造文書有關小弟覺得吶悶,依照法理,法院不告不理,所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法院是不能審理的.如果只是擅用他人信箱等此類事情與偽造文書有何關係?? 3.刑事案件是不能被告未到庭而審理的,這違反法律賦予被告防禦之權利等並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為輕等法原則,且未予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是會變成違反法令之判決,屆時可以變成上述第三審之理由,如果判決確定則可非常上訴或提起再審!!因此,如果被告屢傳未到庭則會先拘提,如果拘提不到則會通緝,不會逕付審理,除非是簡易判決的案件!!所以小弟認為那位書記官~~~~???? 4.小弟怕他遇到詐騙集團!!切記如果僅是口頭打電話來說均不可理會!!既然書記官已經知道打電話來,我們可以告訴書記官請他將傳票寄到我們指定可以收到的地址,另外要問清楚法官是哪一股?名字?哪個法院?等,然後再另行以104或105詢問法院電話然後打電話向其詢問............等等以確定事實,以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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