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辉皮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第863条普通抵押权
民法第863条,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自抵押物分离,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若分离(1)扣押前由低押人收取该天然孳息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8-07 00:44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69 条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第 70 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第 766 条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于分离前,仍属于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权及采收权当然也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除非另有订立契约,有将采收权让与。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08:51 |
辉皮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他扣押后未分离收取权人是抵押权人啰。
谢谢


下面是引用风天于2008-08-07 08:51发表的 :
第 69 条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第 70 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第 766 条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于分离前,仍属于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权及采收权当然也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除非另有订立契约,有将采收权让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8-07 14:33 |
lovelane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扣押后未分离仍为抵押物原物呀!不生从物及从权力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8-09 10: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3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