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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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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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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3条普通抵押权
民法第863条,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自抵押物分离,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若分离(1)扣押前由低押人收取该天然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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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8-07 00:44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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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条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第 70 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第 766 条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于分离前,仍属于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权及采收权当然也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除非另有订立契约,有将采收权让与。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08:51 |
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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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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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扣押后未分离收取权人是抵押权人啰。
谢谢


下面是引用风天于2008-08-07 08:51发表的 :
第 69 条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第 70 条    
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内,取得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第 766 条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于分离前,仍属于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权及采收权当然也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除非另有订立契约,有将采收权让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8-07 14:33 |
love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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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后未分离仍为抵押物原物呀!不生从物及从权力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8-09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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