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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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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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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3條普通抵押權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若分離(1)扣押前由低押人收取該天然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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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8-07 00:44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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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於分離前,仍屬於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權及採收權當然也屬於原物的所有權人,除非另有訂立契約,有將採收權讓與。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08:51 |
輝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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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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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扣押後未分離收取權人是抵押權人囉。
謝謝


下面是引用風天於2008-08-07 08:51發表的 :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天然孳息於分離前,仍屬於原物的成分,其所有權及採收權當然也屬於原物的所有權人,除非另有訂立契約,有將採收權讓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8-07 14:33 |
love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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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後未分離仍為抵押物原物呀!不生從物及從權力的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8-09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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