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inzhan於2008-06-12 01:40發表的 幾個法學大意問題:
請教幾題難懂的法學大意
1.下列何者是法定財產制中的婚前財產
A夫妻結婚時取得的財產
C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夫或妻結婚時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
D夫妻不同居期間所取得之財產
答案是A耶 但是我法條找半天也看不出端倪 請大家幫幫忙吧~~謝謝
2.下列何者非不同居之正當理由
A受配偶虐待B夫納妾 C患病住院 D夫秉性駑鈍缺乏常識
答案竟然是B
為什麼呢? 請各位法學大意高手幫幫忙吧 謝謝各位
第一題的部分...
婚前財產: 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
民法第1017條相關規定如次:
1.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夫妻原本採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但事後改用法定財產制時,則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財產都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3.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合先敘明.
可能題意比較不清,我加幾個字,或許比較釐清
A.夫"或"妻結婚時"既"取得的財產=婚前
B夫妻婚姻關係中取得之財產=婚後
C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夫或妻結婚時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前揭第1點)
D夫妻不同居期間所取得之財產....同不同居非判定要件,所以可能是婚前也可能是婚後...
第二題的部分...我覺得答案錯吧...答案應該是D
依據釋字147
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法院判例可歸納如下:
1.夫納妾。-->B夫納妾
2.夫與他女人同居。
3.夫繼續與他人通姦,妻得不請求離婚,拒絕與夫同居。
4.夫犯不名譽之罪,出獄後無一定之住所。
5.夫之親屬虐待妻。
6.正當旅行、留學、"患病"、徵召服兵役。-->C患病住院
7.有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原因,不請求離婚,均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A受配偶虐待
參考網站:姜律師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3570
大東海的陳傑老師也有整理過..歸納出來(但我忘了ˊˋ筆記也送人了...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