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inzha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問題
請教幾題難懂的法學大意

1.下列何者是法定財產制中的婚前財產
A夫妻結婚時取得的財產
B夫妻婚姻關西中取得之財產
C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6-12 01:40 |
lfu70021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linzhan於2008-06-12 01:40發表的 幾個法學大意問題:
請教幾題難懂的法學大意

1.下列何者是法定財產制中的婚前財產
A夫妻結婚時取得的財產

C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夫或妻結婚時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
D夫妻不同居期間所取得之財產

答案是A耶 但是我法條找半天也看不出端倪 請大家幫幫忙吧~~謝謝

2.下列何者非不同居之正當理由
A受配偶虐待B夫納妾   C患病住院 D夫秉性駑鈍缺乏常識
答案竟然是B  
為什麼呢?       請各位法學大意高手幫幫忙吧 謝謝各位
表情 表情

第一題的部分...
婚前財產: 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
民法第1017條相關規定如次:
1.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夫妻原本採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但事後改用法定財產制時,則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財產都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3.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合先敘明.
可能題意比較不清,我加幾個字,或許比較釐清
A.夫"或"妻結婚時"既"取得的財產=婚前
B夫妻婚姻關係中取得之財產=婚後
C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夫或妻結婚時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前揭第1點)
D夫妻不同居期間所取得之財產....同不同居非判定要件,所以可能是婚前也可能是婚後...

第二題的部分...我覺得答案錯吧...答案應該是D
依據釋字147
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法院判例可歸納如下:
1.夫納妾。-->B夫納妾
2.夫與他女人同居。
3.夫繼續與他人通姦,妻得不請求離婚,拒絕與夫同居。
4.夫犯不名譽之罪,出獄後無一定之住所。
5.夫之親屬虐待妻。
6.正當旅行、留學、"患病"、徵召服兵役。-->C患病住院
7.有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原因,不請求離婚,均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A受配偶虐待
參考網站:姜律師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3570

大東海的陳傑老師也有整理過..歸納出來(但我忘了ˊˋ筆記也送人了...so...)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12 05:57 |
linzha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是太感謝你了大大
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到第一題的解答說 表情

至於第二題
我後來去考選部看過一次
...真的是答案錯了

太謝謝你了~~你真好心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6-12 19:46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夫妻不同居期間所取得之財產....同不同居非判定要件,所以可能是婚前也可能是婚後...

既稱"夫妻"
即有婚姻關係

夫妻不同居期間
當然是指"婚後"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14 19:30 |
皇甫瓏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s 1F brother ans,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9 07: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3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