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nzha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学大意]问题
请教几题难懂的法学大意

1.下列何者是法定财产制中的婚前财产
A夫妻结婚时取得的财产
B夫妻婚姻关西中取得之财产
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6-12 01:40 |
lfu70021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inzhan于2008-06-12 01:40发表的 几个法学大意问题:
请教几题难懂的法学大意

1.下列何者是法定财产制中的婚前财产
A夫妻结婚时取得的财产

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于夫或妻结婚时取得财产所生之孳息
D夫妻不同居期间所取得之财产

答案是A耶 但是我法条找半天也看不出端倪 请大家帮帮忙吧~~谢谢

2.下列何者非不同居之正当理由
A受配偶虐待B夫纳妾   C患病住院 D夫秉性驽钝缺乏常识
答案竟然是B  
为什么呢?       请各位法学大意高手帮帮忙吧 谢谢各位
表情 表情

第一题的部分...
婚前财产: 指结婚时属于夫或妻之财产。
民法第1017条相关规定如次:
1. 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
2.夫妻原本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但事后改用法定财产制时,则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财产都视为夫或妻的婚前财产.
3.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或婚后所取得之财产,则推定为婚后财产..合先叙明.
可能题意比较不清,我加几个字,或许比较厘清
A.夫"或"妻结婚时"既"取得的财产=婚前
B夫妻婚姻关系中取得之财产=婚后
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于夫或妻结婚时取得财产所生之孳息(前揭第1点)
D夫妻不同居期间所取得之财产....同不同居非判定要件,所以可能是婚前也可能是婚后...

第二题的部分...我觉得答案错吧...答案应该是D
依据释字147
夫纳妾,违反夫妻互负之贞操义务,在是项行为终止以前,妻主张不履行同居义务,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条但书之正当理由;至所谓正当理由,不以与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定之离婚原因一致为必要...

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依法院判例可归纳如下:
1.夫纳妾。-->B夫纳妾
2.夫与他女人同居。
3.夫继续与他人通奸,妻得不请求离婚,拒绝与夫同居。
4.夫犯不名誉之罪,出狱后无一定之住所。
5.夫之亲属虐待妻。
6.正当旅行、留学、"患病"、征召服兵役。-->C患病住院
7.有民法第1052条裁判离婚原因,不请求离婚,均构成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A受配偶虐待
参考网站:姜律师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3570

大东海的陈杰老师也有整理过..归纳出来(但我忘了ˊˋ笔记也送人了...so...)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12 05:57 |
linzha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是太感谢你了大大
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到第一题的解答说 表情

至于第二题
我后来去考选部看过一次
...真的是答案错了

太谢谢你了~~你真好心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6-12 19:46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夫妻不同居期间所取得之财产....同不同居非判定要件,所以可能是婚前也可能是婚后...

既称"夫妻"
即有婚姻关系

夫妻不同居期间
当然是指"婚后"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14 19:30 |
皇甫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1F brother ans,push..........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9 07: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7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