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31101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官府人的题目一题@@
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二十三条之一
少年行踪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少年法院、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协寻之。
不得公告或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开之
协寻少年,应用协寻书,记载左列事项,由法官签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国民身分证字号、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辨别
    之特征。但年龄、出生地、国民身分证字号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二、事件之内容。
三、协寻之理由。
四、应护送之处所。
少年经寻获后,少年调查官、检察官、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得迳行护送少年至应
到之处所。
协寻于其原因消灭或显无必要时,应即撤销。撤销协寻之通知,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列的拘束,应以哪些方法来找寻此人?(10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01 20: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00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