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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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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官府人的題目一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二十三條之一
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
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協尋少年,應用協尋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協尋之理由。
四、應護送之處所。
少年經尋獲後,少年調查官、檢察官、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護送少年至應
到之處所。
協尋於其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協尋之通知,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基於上列的拘束,應以哪些方法來找尋此人?(10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01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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