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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個人資料 朝野共識最高賠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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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洩個人資料 朝野共識最高賠10億
洩個人資料 朝野共識最高賠10億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我國民眾的個人資料遭到外洩、且外洩個資被犯罪集團利用於詐欺的犯行相當嚴重,立法、司法與行政部門決聯手祭出「天文數字的重罰」加以遏止,近日朝野達成重大共識,一舉將立法院審議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內容,個資外洩賠償上限從現行法二千萬元提高到十億元。
個資外洩嚴重 修法重懲
司法院相關官員說,法案依此通過後,未來若再發生重大個資外洩案,被告勢必面臨逾億或動輒高達數億元的超高額賠償。
官員舉例,近年發生的電視購物頻道、網路書店,或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不慎洩漏民眾病歷等重大外洩個案,如果未來修法後還出現類似前述如此大規模的個資外洩案,個案被告很可能就會遭到億元以上的鉅額賠償。
全案目前不僅獲朝野立委同意,法務部也表支持,上述機關一致認為,公務和非公務機關使用民眾個人資料情形普遍,應加重賠償責任,才能保護民眾隱私權;由於全案已有共識,下週一立院司法委員會將開始逐條討論。
立院司委會 下週一討論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民眾個人資料外洩,最高總額可索賠二千萬元,行政院版草案提高到五千萬元,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等人版本則無賠償上限;至於外洩每人每一事件償金,現行法律和草案規定以十萬元到二萬元內計算,法務部傾向降低到五百元。
司法院指出,現今個資外洩情形嚴重,限額五千萬元太低,大企業可能認為無關痛癢,但無限賠償又可能導致企業倒閉,衍生出社會問題,因此建議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上限為十億元,法務部評估後認為民眾應可接受。
受害民眾索賠 無需舉證
草案第二十九條也規定,受害民眾索賠時,不須負舉證責任,但非公務機關要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公務機關則須負「無過失責任」;草案第二十二條同時賦予縣市政府有「行政檢查權」,不須透過法院審查程序,即可查扣企業非法所有的個人資料。
由於駭客入侵公私機關電腦,竊取個資情形層出不窮,法務部官員指出,依草案規定,公務機關只有在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才能免責,否則須負「無過失責任」,但非公務機關只要能證明窮盡一切方法,仍無法防止駭客竊取資料,就能免責。
至於草案規範對象,法務部官員形容為「包山包海」,不限現行規定的公務機關和徵信、醫院、電信等業,只要使用電腦或書面處理個資,統統在保護範圍。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原文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16/today-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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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16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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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立法進度落後 隱私權評比殿後
【記者項程鎮/特稿】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在立法院審議2年多後,因屆期不連續,現在又回到原點,不少法界、學界和政府官員紛紛呼籲朝野立委應儘速三讀通過,才能維護台灣國際形象、並保障民眾隱私權。
以人權紀錄赤字的中國為例,類似法案名稱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據了解草案可望在9月或10月間,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有官員擔心地指出,如台灣不加快立法進度,「連中國都快趕過我們了」!
在保障隱私權部分,以東森購物台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案為例,根據法務部調查,去年9月至11月間,就有830多人遭到詐騙,損失金額6千多萬元,其中一位退休女老師表示,她本要購買幾千元電器,最後竟被騙2百多萬元,讓她欲哭無淚;而這還不包括未報案的犯罪黑數。
再以日本為例,知名網際網路公司「Yahoo! BB」數年前爆發450萬件會員個資外洩案後,「Yahoo! BB」須在2004年2月起,陸續賠償總金額23億日圓(折合台幣約6億8千萬元)的天文數字,顯見不少先進國家都主張用重罰維護民眾隱私權。
值得一提的是,英國「隱私國際(PI)」與美國「電子隱私資訊中心(EPIC)」兩國際組織,年初公布2007年國際隱私權評比,台灣在列入評比47個國家中成績殿後。
有法界人士對上述組織公信力持保留態度,也有學者表示沒聽過這兩個組織的名稱,特別是報告中提到台灣設有全民指紋資料庫,就與事實不符,至於報告還提到「醫療、金融及遷徙的監控」項目,認為台灣不該在「健保IC卡」晶片儲存個人就醫資訊,此是否危害民眾就醫隱私,恐屬見仁見智的問題。
不過報告對台灣「隱私權執法成效」項目的批評,則有律師認為一針見血,理由是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成效不彰,且新法遲遲無法過關等因素,都是被打低分的原因之一。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原文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16/today-lif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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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16 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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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爭議性太大了
雖然重罰是必要的
但台灣司法 會是一條漫長的上訴之路
就算打贏了 也是多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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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5-16 18:58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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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訴訟之路遙遠~ 還是其次~
賠償金拿不拿的到才是重點
其實一般是~ 告爽的~ 嬴了~ 賠償金是寫在判決書上的數目字,要變現金~嗯~ 有執行上的困難,
因為被告沒有財產~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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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05-16 19:03 |
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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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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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upside於2008-05-16 18:58發表的 :
這個爭議性太大了
雖然重罰是必要的
但台灣司法 會是一條漫長的上訴之路
就算打贏了 也是多年之後
很多案例都是官司贏了
但也垂垂老矣 ,
不然就是賠的金額不理想 ,
甚至還有拿不到的
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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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8-05-16 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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