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民法总则编部分条文草案、民法总则施行法部份条文草案,将成年弱智与老人失智纳入成年监护制度,由于现行民法的「禁治产」宣告规定仅采一级制,不够弹性,因此,为符合社会需求,除了将禁治产宣告改为「监护宣告」外,并增加精神障碍和心智缺陷程度较低者的「辅助宣告」,变成二级制。
若顺利三读通过,若法院列为辅助宣告者,「未经辅助人同意」,不得成为独资、合伙营业或为法人之负责人,也不得向借贷、信托、赠与及诉讼行为,藉此保护保护受辅助宣告者的权益,也避免造成工商社会困扰;为配合民事诉讼法修正,该法公布一年半后始实施,且溯及过往。
初审条文将禁治产用语,修正为监护。而「监护宣告」、「辅助宣告」两者差别在于,以需宣告人的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程度为标准,前者较为严重,后者程度较为轻微。原本规定的民法总则为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无法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亲属两人或检察官之声请,进行禁治产宣告。
上午初审通过条文更进一步保护需要宣告的人,未来「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表达意思或辨识其意思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监护宣告」;未达前者状况,但仍有需要辅助者,则为「辅助宣告」。
此外,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等法案也修法通过,为符合社会潮流,未来监护开始时,监护人对于受监护的财产不再需要透过「亲属会议」处理,可以由遗嘱指定的人、当地县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于2个月内开具财产清册、陈列法院。为配合法律修正,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布一年半后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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