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部份條文草案,將成年弱智與老人失智納入成年監護制度,由於現行民法的「禁治產」宣告規定僅採一級制,不夠彈性,因此,為符合社會需求,除了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外,並增加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程度較低者的「輔助宣告」,變成二級制。
若順利三讀通過,若法院列為輔助宣告者,「未經輔助人同意」,不得成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也不得向借貸、信託、贈與及訴訟行為,藉此保護保護受輔助宣告者的權益,也避免造成工商社會困擾;為配合民事訴訟法修正,該法公佈一年半後始實施,且溯及過往。
初審條文將禁治產用語,修正為監護。而「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兩者差別在於,以需宣告人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為標準,前者較為嚴重,後者程度較為輕微。原本規定的民法總則為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無法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親屬兩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進行禁治產宣告。
上午初審通過條文更進一步保護需要宣告的人,未來「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表達意思或辨識其意思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宣告」;未達前者狀況,但仍有需要輔助者,則為「輔助宣告」。
此外,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等法案也修法通過,為符合社會潮流,未來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的財產不再需要透過「親屬會議」處理,可以由遺囑指定的人、當地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列法院。為配合法律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佈一年半後始實施。
http://udn.com/NEWS/NATION...55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