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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修正通过
考试院院会今(17)日通过修正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增订增额录取人员定期依序分发相关规定、公务人员高普初等考试及格人员限制转调1年期间计算等,并增订补缴毕业证书相关规定,以维护应考人权益。 考试院张秘书长俊彦表示,公务人员考试法已于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将公务人员考试增额录取人员分发方式由用人机关自行遴用修正为由分发机关定期依序分发,并增订公务人员高普初等考试及格人员限制转调1年及修正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二级、三级考试应考资格等规定等,为利于新制顺利实施,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检讨修正本细则,修正重点如下: 一、关于增额录取人员分发,规定分发机关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要依考试成绩「定期」依序分发时间,以每2个月为原则,但分发机关及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基于业务性质需要,得调整分发期间;另对于服兵役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明定申请延后分发期间及程序等。 二、增订公务人员高普初等考试及格人员,于考试录取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1年内不得转调。另对于因应特殊性质机关需要举办特种考试,增订国防部、经济部为特殊性质机关。 三、为使未缴验毕业证书暂准报名的措施适法并兼顾应考人权益,明定应届毕业生于各该考试报名时无法缴交毕业证书,经审查结果暂准报名者,至迟应于各该考试第1天第1节考试前缴验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届时未缴交者,不得应考。但特殊情形经考试院同意者,得延长缴验期限。 四、明定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参加各种公务人员考试报名费减半收费。 五、修正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二、三级考试应考资格,明定专科学校毕业者于中华民国100年1月18日前,得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三等考试。 六、增订国外学历采认依教育部订定发布的「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七、应考人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1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如冒名顶替、伪造或变造应考证件、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考试发生不正确结果等,于考试后榜示前发现者,明定其已应试各应试科目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计算,且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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