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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in123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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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行政法選擇題一問....
1.行政處分須經申請始得作成,未經申請之當事人於事後提出申請者,行政處分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經補正後有效
  D.一部無效,一部有效

  答案是 B 其詳解為:程序瑕疵的行政處分構成得撤銷之原因,但在未撤銷前,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2.作成行政處分,其他機關應參與而未參與,但事後其他機關已參與者,行政處分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經補正後有效
  D.一部無效,一部有效

  答案是 C   其詳解為:該處分之效力及經補正而有效


這2題有差別嗎..答案為何不一樣....煩請解答..


3.公務員具有下列何種情形應依職權自行迴避?
  A.親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未婚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連襟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D.大學同窗為事件之當事人,且曾為該事件之證人時

答案是C(我能理解)...但在蔡憲文所編行政法(概要)的課本,裡面答案是D..其詳解為...曾為該事件之證人依此詳解...D的答案似乎也對囉..但我看公職王的考古題和考選部的答案只有C..並無更正.....
請問D的答案..是否正確呢..


[ 此文章被jimin1234在2008-02-21 16:0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2-20 12:07 |
shitman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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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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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從這兩條看起來,我覺得1.2.的答案都是B耶,理由就跟第1題的詳解一樣。


而第三題的答案:

迴避可以分成三種:

1.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申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3.職權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5項):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從上面寫的看起來,我跟您的看法一樣也認為C、D兩個都對呢。


[ 此文章被shitman0930在2008-02-21 19: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1 19:14 |
李明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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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作成行政處分,其他機關應參與而未參與
我想應是用行政程序法第112條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之行政處分
第一款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而"其他機關應參與而未參與"有部分符合該條件
故於未補正時屬無效
以上是我個人推論
希望有大大提出更合理的解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21 23:29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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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 好怪唷 我也覺得這些答案超奇怪的 而且好像都一直會出來
那是只能死寄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22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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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還有沒有行政法高手..有其他的看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9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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