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1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eedom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業務侵佔的問題_今年初考問題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
(A)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21 19:00 |
現在是怎樣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業務侵佔罪究竟是屬於「純正」身份犯或「不純正」身份犯?應依刑去31第一項OR第二項呢?


依小弟拙見:

純正身分犯:犯罪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可能實施,此種犯罪,稱「純正」身份犯。
甲之職務為某公司會計,因其職務關係,始能作為。
又刑法§ 335侵占罪之成立以具有持有之身分為前提。

刑法§ 29I 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即教唆他人犯罪,使他人發生犯罪之決心。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這刑法§ 31第一項跟第二項詳細的涵意就請高手幫忙解答了!

故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小弟覺得答案應該是(B)

考選部跟補習班的答案各是什麼呢?
雖然我沒去考試,但小弟我也很好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1-21 21:41 |
現在是怎樣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關於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28年 上字 3441號 及 2536號 判決
解釋刑法§ 31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如刑法§ 335侵占罪)
之適用為"共同實行犯罪",並"共圖其利益"。

此案例乙僅為提供甲犯罪手段,使之有犯罪決心,並無說明乙亦有得取犯罪之利益。
故乙應無與甲為共同正犯及其為間接正犯之身分,應為教唆犯。

有遺漏或錯誤之處再請高手指正,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1-22 12: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