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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業務侵佔罪究竟是屬於「純正」身份犯或「不純正」身份犯?應依刑去31第一項OR第二項呢?
依小弟拙見:
純正身分犯:犯罪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可能實施,此種犯罪,稱「純正」身份犯。 甲之職務為某公司會計,因其職務關係,始能作為。 又刑法§ 335侵占罪之成立以具有持有之身分為前提。
刑法§ 29I 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即教唆他人犯罪,使他人發生犯罪之決心。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這刑法§ 31第一項跟第二項詳細的涵意就請高手幫忙解答了!
故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小弟覺得答案應該是(B)
考選部跟補習班的答案各是什麼呢? 雖然我沒去考試,但小弟我也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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