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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公司会计,因业务关系,经常去银行提領钜款。甲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乙鼓动甲挪用银行提領的钜款,并献计谎报遭抢。甲依计而为。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没有业务上的身分,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C)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为业务侵占的间接正犯 (D)甲乙均为业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业务侵占罪究竟是属于「纯正」身份犯或「不纯正」身份犯?应依刑去31第一项OR第二项呢?
依小弟拙见:
纯正身分犯:犯罪必须具备某种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之人,始可能实施,此种犯罪,称「纯正」身份犯。 甲之职务为某公司会计,因其职务关系,始能作为。 又刑法§ 335侵占罪之成立以具有持有之身分为前提。
刑法§ 29I 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 即教唆他人犯罪,使他人发生犯罪之决心。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这刑法§ 31第一项跟第二项详细的涵意就请高手帮忙解答了!
故甲为业务侵占的正犯,乙虽无业务上的身分,仍为业务侵占的教唆犯。 小弟觉得答案应该是(B)
考选部跟补习班的答案各是什么呢? 虽然我没去考试,但小弟我也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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