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foreigner於2008-01-14 00:17發表的 誰能幫我解題??民法總則:
Q3→某甲於A地,自建B房屋,右側蓋一C車庫,屋內有書房乙間,置E檜木 書桌,其中有F、G二個抽屜,桌上有一H先鋒牌DVD放影機,非常光碟一張。全地板鋪以羅馬磁磚,其中有一K落地燈,配以L進口燈罩,試問:
1. 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2. 甲將E檜木書桌出售予乙時,有無交付F、G抽屜之義務?
3. 甲將K落地燈出售予丙時,有無交付L進口燈罩之義務?
.......
題目要論述很長,不知大大是考申論還是選擇阿!?
只能有空一題一題慢慢回了,簡答如下︰
一、主物v.s從物之概念 物與物之間,基於相互關係以及效用行成的主從關係。
1、主物︰ 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稱之。
2、依民法第68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於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為從物」。
要件︰ *非主物之成分
*須長助主物之效用
*從物與主物須屬同一人
*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二、主物v.s從物之區別 民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
例如︰例如出賣汽車時及於備胎或音響等。
三、回答三子題如下︰ 1、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本題己於A地自建房屋,一為土地,一為土地上之定著物,係2個獨立不動產,雖屬同一人
但土地與房屋各具有獨立經濟效用,無主從關係。有主從關係如下︰
*B房屋與C車庫,指供屋主停車之用,常補助房屋之經濟目的,同屬於甲
*E檜木書桌,F、G二個抽屜
*K落地燈,L進口燈罩
2、甲將E檜木書桌出售予乙時,有無交付F、G抽屜之義務? 依民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應交付之。
3、甲將K落地燈出售予丙時,有無交付L進口燈罩之義務? 依民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應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