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foreigner于2008-01-14 00:17发表的 谁能帮我解题??民法总则:
Q3→某甲于A地,自建B房屋,右侧盖一C车库,屋内有书房乙间,置E桧木 书桌,其中有F、G二个抽屉,桌上有一H先锋牌DVD放影机,非常光碟一张。全地板铺以罗马磁砖,其中有一K落地灯,配以L进口灯罩,试问:
1. 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2. 甲将E桧木书桌出售予乙时,有无交付F、G抽屉之义务?
3. 甲将K落地灯出售予丙时,有无交付L进口灯罩之义务?
.......
题目要论述很长,不知大大是考申论还是选择阿!?
只能有空一题一题慢慢回了,简答如下︰
一、主物v.s从物之概念 物与物之间,基于相互关系以及效用行成的主从关系。
1、主物︰ 具有主要而独立效用之物,称之。
2、依民法第68条第一项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于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为从物」。
要件︰ *非主物之成分
*须长助主物之效用
*从物与主物须属同一人
*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二、主物v.s从物之区别 民法第68条第二项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立法之目的在于维护物之经济上利用价值。
例如︰例如出卖汽车时及于备胎或音响等。
三、回答三子题如下︰ 1、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本题己于A地自建房屋,一为土地,一为土地上之定着物,系2个独立不动产,虽属同一人
但土地与房屋各具有独立经济效用,无主从关系。有主从关系如下︰
*B房屋与C车库,指供屋主停车之用,常补助房屋之经济目的,同属于甲
*E桧木书桌,F、G二个抽屉
*K落地灯,L进口灯罩
2、甲将E桧木书桌出售予乙时,有无交付F、G抽屉之义务? 依民法第68条第二项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立法之目的在于维护物之经济上利用价值,应交付之。
3、甲将K落地灯出售予丙时,有无交付L进口灯罩之义务? 依民法第68条第二项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立法之目的在于维护物之经济上利用价值,应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