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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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268及§269为涉他契约.... §268 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甲欠乙钱,甲告诉乙由(第三人)丙来替自己还钱,如果乙跟丙讨不到钱,甲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之间的债权~不因此而消灭...如同一楼大大说的[损害赔偿与给付义务是分开的两个观念]!
我举一个例子...甲跟乙借五万元,甲跟乙说我跟你借的钱,要拿跟我的老爸丙讨(假设丙完全不知道),某日,甲就前往丙之住处,索讨5万元,若丙不为给付时(甲骗乙),乙可以向甲提起损害赔偿[损害其名誉..EX:被骂]..
第三人...可以拒绝给付..因为他并非债权的当事人,因为债权只有甲与乙并非是丙, 充其量...他只是倒楣的第三人...
接下来你后者写的(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负担契约而负给付义务,盖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第三人不给付时,债务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 我查无法条.....因为...里面写的我看的懂一半...另一半我就看不懂了[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7-12-30 00: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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