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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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268及§269為涉他契約.... §268 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欠乙錢,甲告訴乙由(第三人)丙來替自己還錢,如果乙跟丙討不到錢,甲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之間的債權~不因此而消滅...如同一樓大大說的[損害賠償與給付義務是分開的兩個觀念]!
我舉一個例子...甲跟乙借五萬元,甲跟乙說我跟你借的錢,要拿跟我的老爸丙討(假設丙完全不知道),某日,甲就前往丙之住處,索討5萬元,若丙不為給付時(甲騙乙),乙可以向甲提起損害賠償[損害其名譽..EX:被罵]..
第三人...可以拒絕給付..因為他並非債權的當事人,因為債權只有甲與乙並非是丙, 充其量...他只是倒楣的第三人...
接下來你後者寫的(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負擔契約而負給付義務,蓋第三人非契約當事人,第三人不給付時,債務人僅負損害賠償責任,非代為履行責任,故債權人不得逕行請求債務人履行) 我查無法條.....因為...裡面寫的我看的懂一半...另一半我就看不懂了[非代為履行責任,故債權人不得逕行請求債務人履行]...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7-12-30 00: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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