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Google 搜寻到的
来源
http://bbs.baby-kids.tw/archi...t-39755.html妈咪:我这一阵子也要诉请离婚.所以我希望我给你的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1.请律师你可以先跟113或者是 法律资询服务协会连络(她们有免费的律师可以帮你解答一切你在法律上的问题.还有将来打官司请律师的钱.你也可以跟她们申请补助喔!!)
2.证据:尽可能的 录音.录影.还有人证.(你说你先生有外遇.并且住在一起.知道住哪里吗?知道的话可以会同警察去抓间 而且不用钱唷^^~)如果有录到他承认他有外遇这业是可以当证据之一.
3.债务:你还留着发费宝宝日常生活所需用品的发票和收据吗?如果有这也是证据...
借据有留着吗?
4.还有你目前没有工作...我希望你赶快去找个工作...到时上法院你才站的住脚(小孩多大了?一般来说以3岁以下的小孩.都是判给母亲的.但是.那是不一定的唷!所以你要先做好最坏跟会好的打算.心理准备)
5.征信社:我问过了跟踪5千~8千(一天)
查外遇不抓奸也要10万 很不划算ㄉㄌ....
走法律途径还比较实在^^~
6.跟你说唷!现在民法有诉请离婚的方法以下10条你看看吧!法规:民法 (民国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52 条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 重婚者。
二 与人通奸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
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7.监护权.
第 1055-1 条
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参考社工人员
之访视报告,尤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 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要让小孩表现的他想跟着你)
三 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以你跟你先生的经济去评估.看谁赚的钱多......)但是也不一定钱多就赢ㄉㄌ~
四 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五 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最好跟娘家人一起住.但如果没办法的话也希望尽可能的住在有亲近或者娘家附近.这样才不会小宝临时生病安抓哩!都没有人可以照应.这点很重要)
大致上是这个样子....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欢迎你问我.毕竟同事女人.妈妈爱小孩是同理心...希望你顺心
z0ukolpo2@hotmail.com (.z0ukolpo2@hotmail.com)
我的msn有问题就+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