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14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民法继承篇关于限定继承又改啰!考生请注意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霞客) | 理由: 感谢热心分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7-11-16 11:45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说明]
标   题:法务部与立法委员共同推动修正民法继承编,明文保护弱势继承人仅就所得遗产负
    清偿责任,现行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之期间亦将延长
新闻出处:法务部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于96年11月8日及今日(11月15日)召开会议审查通过「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通过条文采纳法务部修正建议,即二大保障继承人之机制,

第一、增订「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俟本案完成立法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不会再因为继承而承受债务、桎梏终生;

第二、本次修正也将现行主张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之期限及起算点,均修正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其三个月期间均系自继承人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为继承人时,始开始起算,修正现行法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日后不会再发生继承人因不知自己成为继承人而不能主张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期限之情形。


本次修法主要在解决近日社会上迭有继承人因不知自己已成继承人,或不知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以致概括承受被继承人债务之问题,行政及立法部门均积极进行修正民法继承编,本次修正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国民党、亲民党多位委员之提案,法务部亦提出建议修正条文,以修正幅度最小且最能解决目前实务问题之方式,保护弱势继承人,并兼顾交易安定,法务部之建议修正条文获得立法院朝野党团之肯认与支持。


本次审查会多位委员不分党派,参与并推动完成本次修法审查,如谢国梁委员、杨芳婉委员、郭林勇委员、王幸男委员、黄淑英委员、李复甸委员、徐中雄委员等委员,本次继承编之修正,可谓行政及立法部门横向合作之成果,对于民众权益之保障,更向前迈向一大步。法务部对于各立法委员关心社会问题、积极修法,表示感谢之意。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霞客) | 理由: 感谢热心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1-16 22:30 |
LOYEID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还没看到这则新闻ㄋㄟ,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16 15:40 |
carter61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虽然已经知道,但还是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11-16 15:42 |
拉不拉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今天有看到这个新闻喔!但还是谢谢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6 15:44 |
god226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6 20:06 |
badizson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又要多背法条了~~
大家加油吧~~ 表情


困难的背后,隐藏着通往成功的阶梯
完成一个小目标,会把自己推向一个大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6 21:33 |
思昕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能通过最好啦~~
不过希望考出来...
出题老师题目写清楚一点...
不然明明会..却选错的答案... 表情


人生~~可悲的是不能重来~~可喜的是它也不会重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16 22:20 |
yaya1669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提醒
又修法啰
背背背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19 11:22 |
euf4mnd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已经知道,但还是感谢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2 01:1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426 second(s),query:7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