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關於限定繼承又改囉!考生請注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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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loudlongsky
2007-11-16 11:4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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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關於限定繼承又改囉!
立法院草案於昨日通過,下周應可三讀通過!
年底的考生請注意囉!


未成年限定繼承 父債子還解套

更新日期:2007/11/16 09:45 記者:【姚盈如、羅暐智、林諭林、劉鳳琴/台北報導】

 父母債務子女償還現象解套!立法院十五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達成重要共識,未來繼承人將不必再繼承父母為人作保的債務;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改採「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超過部分的債務將一筆勾銷。上述情況都追溯三年內均適用。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限定繼承修法協商,朝野協商代表都已簽字,下周三將加開院會完成二、三讀。由於原先朝野有爭議的國民黨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條款,法務部認為對銀行、社會衝擊太大,國民黨退讓一步,朝野歧見消除,下周應可順利三讀。


 父母作保負債 子不用還


 修正草案不僅更保障未成年人,也加強對已成年繼承人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正,是排除父母為他人作保欠下的債務為繼承範圍。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說,債務分為保證債務及非保證債務,此次修法排除「父作保,債子償」的不合理情況,並明訂追溯期為三年,「雖沒有一百分,至少也有六十分!」


 原本規定限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清冊,改為「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聲請延展期限,換句話說,還可以超過三個月以上。


 保障未成年人 強制適用


 昨天協商版本也修改現行「拋棄繼承」規定,將其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若要跟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時間也同樣放寬為三個月。


 為杜絕「幼子背父債」悲劇,朝野協商版本雖仍維持「概括繼承」原則,但做出重大修改,讓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的禁治產人(如精神障礙者、植物人)都必須強制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也就是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如果草案能順利過關,對於未成年及弱勢族群將是一大保障。


 幼子背父債悲劇 可終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楊芳婉、國民黨立謝國樑均表示,一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也因不懂法律而遲辦限定繼承,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所以他們排除萬難,做了此項大幅修正。


 參與協商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透露,與會委員對於是否該溯及既往、幅度有不同意見,最後顧及社會財產交易關係的安定,大家同意折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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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OYEID
2007-11-16 15:40
1樓
  
我還沒看到這則新聞ㄋㄟ,謝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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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rter619
2007-11-16 15:42
2樓
  
表情 雖然已經知道,但還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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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拉不拉桑
2007-11-16 15:44
3樓
  
今天有看到這個新聞喔!但還是謝謝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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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d2260
2007-11-16 20:06
4樓
  
謝謝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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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dizsony
2007-11-16 21:33
5樓
  
又要多背法條了~~
大家加油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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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思昕
2007-11-16 22:20
6樓
  
能通過最好啦~~
不過希望考出來...
出題老師題目寫清楚一點...
不然明明會..卻選錯的答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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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eifan
2007-11-16 22:30
7樓
  
標   題:法務部與立法委員共同推動修正民法繼承編,明文保護弱勢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負
    清償責任,現行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期間亦將延長
新聞出處:法務部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96年11月8日及今日(11月15日)召開會議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通過條文採納法務部修正建議,即二大保障繼承人之機制,

第一、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俟本案完成立法後,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不會再因為繼承而承受債務、桎梏終生;

第二、本次修正也將現行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限及起算點,均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其三個月期間均係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始開始起算,修正現行法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日後不會再發生繼承人因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不能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期限之情形。


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近日社會上迭有繼承人因不知自己已成繼承人,或不知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以致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債務之問題,行政及立法部門均積極進行修正民法繼承編,本次修正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民黨、親民黨多位委員之提案,法務部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以修正幅度最小且最能解決目前實務問題之方式,保護弱勢繼承人,並兼顧交易安定,法務部之建議修正條文獲得立法院朝野黨團之肯認與支持。


本次審查會多位委員不分黨派,參與並推動完成本次修法審查,如謝國樑委員、楊芳婉委員、郭林勇委員、王幸男委員、黃淑英委員、李復甸委員、徐中雄委員等委員,本次繼承編之修正,可謂行政及立法部門橫向合作之成果,對於民眾權益之保障,更向前邁向一大步。法務部對於各立法委員關心社會問題、積極修法,表示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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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aya16698
2007-11-19 11:22
8樓
  
謝謝提醒
又修法囉
背背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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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uf4mndu
2007-12-22 01:12
9樓
  
雖然已經知道,但還是感謝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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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2-23 00:33
10樓
  
謝謝大大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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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olormyhk
2008-03-20 13:47
11樓
  
嗯嗯,整理的不錯呦,多謝分享囉。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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