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8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alkj246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体系解释就是一个解释不够 要拿另一个来才可以就是体系解释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22:32 |
jalkj246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也就是就要拿二条法条才能解释的

例如不是有一个刑法的法条要参照另一个法条(法条我没背) 那就是体系解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22:37 |
charles021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体系解释:就是要「看二条以上之法律」的即为体系解释。
这样比较简单!
例如:
刑法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967(直系与旁系血亲)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因为看"刑法272"不知何者为直系血亲,所以还要看"民法967"
所以称为"体系解释"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24 22:37 |
jalkj246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uliawan88于2007-10-24 19:03发表的 :
感谢大家 !! 昨天晚上跑去洗澡, 边慢慢思考楼上weifan 大大的解释,

终于初步了解 "何谓体系解释了!!"

心得如下:
.......

你说的 刑法 规定 吸食鸦片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吞食" 鸦片是否有罪?
它不是体系解释喔   这是扩张解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噫~~大大不简单捏^^感谢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22:42 |
juliawan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各位大大们仔细的思考......

92年高考三级第一试考试试题
依刑法第二六二条规定,吸食鸦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又如何?
A. 罪刑法定主义,既未吸食,当然无罪.
B. 类推适用,有罪.
C. 扩张解释,有罪.
D. 体系解释,有罪.

答案是 "D"

......

表情

我想我可能要再去花一点点时间来厘清楚
扩张解释与体系解释同时出现时, 哪一个是较为优先或较妥适的解释方式 ???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让三分何等清闲
        忍几句无忧自在
            耐一时快活神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6 20:53 |
Narcissus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uliawan88于2007-10-26 20:53发表的 :
感谢各位大大们仔细的思考......

92年高考三级第一试考试试题
依刑法第二六二条规定,吸食鸦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又如何?
A. 罪刑法定主义,既未吸食,当然无罪.
.......

这题~我觉得应该要解释成"扩张解释"比较佳~补习班的法绪老师亦是如此认为~

另外~我有去翻志光程怡老师出的高普法绪参考书~他也是认为此题颇有争议...

虽然当年考选部公布正解为D~但是他也认为应以"扩张解释"为佳...

这题应该比较属于特殊性质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0-27 14:10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170 second(s),query: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