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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民法擔保物權新風貌自96年9月28日施行
壹、新擔保物權法修正沿革 我國新擔保物權法(民法物權編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業經立法院於本(96)年3月5日完成三讀程序,總統復於同年月28日公布,該法將自本年9月28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設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最高限額質權及營業質等相關規定。 民法物權編自19年5月5日施行以來,迄今已逾70年。其間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均有重大變遷。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之民法物權編規定,已難因應今日多變之生活態樣,允宜全面檢討,詳予修正。法務部為因應當前社會實際需要,並加速民法之研修,前完成「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88年二次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均未完成審議。茲因各界迭有修正建議,為賡續推動建構完整民事法律體系,兼顧最新學說與實務見解,衡酌我國國情,法務部爰自92年7月起重新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開會研商逐條檢討後報院審議。 貳、新擔保物權法修正重點 一、抵押權章: (一)將過去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直接歸屬抵押權人所有之無效規定,放寬為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者,則例外有效。 (二)為使金融資本在多數抵押權人間得靈活週轉,增訂其得相互調整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求公平,明訂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而於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各抵押物於拍賣時應分擔金額之計算方式,並就物上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應分擔責任採取平等說,以減少爭議。 (四)增訂實務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且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獨立之經濟價值,明定其得單獨讓與,以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需求。 二、質權章及留置權章: (一)為便利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特於民法增訂最高限額質權及當鋪業質權之規定,以符時代潮流。 (二)修正留置權之標的物不限於債務人所有,以保障社會交易安全。 參、新擔保物權法實際效益 一、確實提高擔保物之價值,精簡不動產登記程序,便捷抵押權實行程序,保障抵押權人、抵押人及債務人權益 「民法現代化」為法務部既定之施政目標,此次民法物權編之修正幅度甚鉅,對目前學說及實務疑義之釐清、爭議之消弭,居功厥偉,對目前運作多年已成熟之最高限額抵抵押權制度予以明文化,亦功不可沒,將可有效提高抵押物擔保價值。而配套之土地登記規則及相關登記作業措施,亦早日因應準備妥當,對於登記內容予以明確化,登記項目亦以適度減少,使其登記流程更加精簡化,縮短作業流程。對於法院拍賣程序之便捷性,亦將流抵約款予以相對有效化,疏減法院執行拍賣負擔,縮短抵押權實行時程,有效助益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創造雙贏局面。 二、拓寬融資管道,促進經濟發展 物權為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宿,債權是實現物權的橋樑和手段,本次修法將可發揮擔保物權之積極與正面之社會作用,使其作為社會融資之手段,誘導債權之發生,間接促成經濟之繁榮。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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