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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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問題我簡單的提一下我淺薄的看法,希望對你的朋友有幫助 1.一開始以證人身分被傳喚,為何到地檢署卻變成被告身分 A:證人、被告本就確實可以轉換的~地檢署如覺你朋友,確實涉有重嫌,是可以改列被告的。 2.這時要如何保護自己 A:因為你並沒有說的很清楚你有沒說了啥﹖所以我僅能簡單說一下。 如果你之前一開始的傳喚,有說了一些不利自己的話,而後來到地檢署變成被告後,檢察官在訊問時,你問你朋友檢察官有沒盡告知義務跟加重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就是刑訴95條的得選任辯護人、有緘默權等,如果沒有,你可以主張在地檢署的訊問筆錄不得做為證據。 而所謂加重告知,就是當你從證人轉成被告後,檢察官必須告知之前的筆錄或言論(證人時的詢問筆錄)沒有證據能力,然後有加重告知後,才會稀釋掉毒樹果實理論的毒果﹗也就是說,從加重告知後,再訊問的筆錄,才有證據能力,否則你可以主張無證據能力,這樣以後審判時就會被排除,那基於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原則,大概就不會被判有罪。 不過這部分就是我最前面寫的〝你沒說明的清楚〞,所謂一開始傳喚,是地檢署以證人身份傳喚你朋友,而你朋友到了地檢署後,還沒訊問就馬上轉成被告還是有經過訊問,訊問後檢察官才將你朋友轉成被告﹗2種情形有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前一種,就沒有所謂的加重告知的必要,因為加重告知只是為了否定之前筆錄的證據能力,所以既然沒有之前的筆錄,檢察官只要告知刑訴95的規定即可。 所以如果證人轉成被告,怎麼保護自己﹖就行使緘默權不說話﹗ 大致上是如此,如果有說明詳細的過程,我才能比較詳細的說明怎麼保護自己。 3.偵查階段大概是多久? 這不一定,看案件吧﹗ 4.有限制多久檢察官必須偵查終結嗎? 同上 最後說一下,很多人都是這樣,一開始檢察官以證人來訊問,問一問轉成被告,既使檢察官有加重告知,被告也不好意思馬上推翻自己先前的言論,於是...自己想~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8-30 21:2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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