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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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我简单的提一下我浅薄的看法,希望对你的朋友有帮助 1.一开始以证人身分被传唤,为何到地检署却变成被告身分 A:证人、被告本就确实可以转换的~地检署如觉你朋友,确实涉有重嫌,是可以改列被告的。 2.这时要如何保护自己 A:因为你并没有说的很清楚你有没说了啥﹖所以我仅能简单说一下。 如果你之前一开始的传唤,有说了一些不利自己的话,而后来到地检署变成被告后,检察官在讯问时,你问你朋友检察官有没尽告知义务跟加重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就是刑诉95条的得选任辩护人、有缄默权等,如果没有,你可以主张在地检署的讯问笔录不得做为证据。 而所谓加重告知,就是当你从证人转成被告后,检察官必须告知之前的笔录或言论(证人时的询问笔录)没有证据能力,然后有加重告知后,才会稀释掉毒树果实理论的毒果﹗也就是说,从加重告知后,再讯问的笔录,才有证据能力,否则你可以主张无证据能力,这样以后审判时就会被排除,那基于无罪推定、罪疑为轻原则,大概就不会被判有罪。 不过这部分就是我最前面写的〝你没说明的清楚〞,所谓一开始传唤,是地检署以证人身份传唤你朋友,而你朋友到了地检署后,还没讯问就马上转成被告还是有经过讯问,讯问后检察官才将你朋友转成被告﹗2种情形有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前一种,就没有所谓的加重告知的必要,因为加重告知只是为了否定之前笔录的证据能力,所以既然没有之前的笔录,检察官只要告知刑诉95的规定即可。 所以如果证人转成被告,怎么保护自己﹖就行使缄默权不说话﹗ 大致上是如此,如果有说明详细的过程,我才能比较详细的说明怎么保护自己。 3.侦查阶段大概是多久? 这不一定,看案件吧﹗ 4.有限制多久检察官必须侦查终结吗? 同上 最后说一下,很多人都是这样,一开始检察官以证人来讯问,问一问转成被告,既使检察官有加重告知,被告也不好意思马上推翻自己先前的言论,于是...自己想~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8-30 21: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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