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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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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大法官632号
终于出来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2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
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为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明定。是监察院系宪法所设置并赋予特定职
权之国家宪法机关,为维系国家整体宪政体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之一环,其院长、副院长
与监察委员皆系宪法保留之法定职位,故确保监察院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应属所有宪法
机关无可旁贷之职责。为使监察院之职权得以不间断行使,总统于当届监察院院长、副院
长及监察委员任期届满前,应适时提名继任人选咨请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应适时行使同
意权,以维系监察院之正常运行。总统如消极不为提名,或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致
监察院无从行使职权、发挥功能,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坏,自为宪法所不许。
引发本件解释之疑义,应依上开解释意旨为适当之处理。


立法院一直不行使监委人事同意权,这号解释有其他大法官有协同或不同意见书

咳咳~~立法院准备在九月份开会,准备在九月底审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权
这号解释正好可以让那些立委看看 表情 不可以这样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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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霞客) | 理由: 3q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15 22:18 |
gbaske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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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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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15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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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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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一件大事能让一些公务员担忧拉
因为将可能有监察委员出现 表情


 俗语说:「天下无难事,衹怕有心人」,虽然这是老生常谈,不过,如果脑中有神圣计划而迟迟未着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标却自忖力有未逮,那么就从现在开始动手进行,一点也不嫌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7-08-15 22:50 |
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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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雪明和彭凤至两位大法官是采不同意见
重点最主要是说这是"政治问题"应不由司法机关来解释(参照NR.328.419)
而且本身会违法权力分立原则,这应该是属于国会自律原则(参照NR.499)
彭凤至大法官还提到立法院程序委员会之决议行为非属于宪法解释或一般
抽象法规范之合宪性审查之范围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员所得声请
解释之客体,所以总结两位大法官是觉得应为不受理决定。

至于廖义男许宗力许玉秀大法官是提出协同意见书
其中廖义男大法官认为监察院是属于宪法层次地位是宪法保留的范围(参照NR.443)
不容许立法院对宪法机关不行使其职权,因为立法院层次是法律位阶
系属违宪。

最后大法官对于最近一些"政治性案件"声请释宪,提了不少的看法有兴趣可以看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15 23:21 |
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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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同协同意见"不容许立法院对宪法机关不行使其职权,因为立法院层次是法律位阶
系属违宪。"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16 00:17 |
fc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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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提供分享 大家一起加油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8-16 12:47 |
oruha200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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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08-17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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