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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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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大法官632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霞客) | 理由: 3q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7-08-15 22:18 |
gbaske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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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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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15 22:32 |
品管课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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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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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一件大事能让一些公务员担忧拉
因为将可能有监察委员出现 表情


 俗语说:「天下无难事,衹怕有心人」,虽然这是老生常谈,不过,如果脑中有神圣计划而迟迟未着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标却自忖力有未逮,那么就从现在开始动手进行,一点也不嫌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7-08-15 22:50 |
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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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雪明和彭凤至两位大法官是采不同意见
重点最主要是说这是"政治问题"应不由司法机关来解释(参照NR.328.419)
而且本身会违法权力分立原则,这应该是属于国会自律原则(参照NR.499)
彭凤至大法官还提到立法院程序委员会之决议行为非属于宪法解释或一般
抽象法规范之合宪性审查之范围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员所得声请
解释之客体,所以总结两位大法官是觉得应为不受理决定。

至于廖义男许宗力许玉秀大法官是提出协同意见书
其中廖义男大法官认为监察院是属于宪法层次地位是宪法保留的范围(参照NR.443)
不容许立法院对宪法机关不行使其职权,因为立法院层次是法律位阶
系属违宪。

最后大法官对于最近一些"政治性案件"声请释宪,提了不少的看法有兴趣可以看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15 23:21 |
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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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同协同意见"不容许立法院对宪法机关不行使其职权,因为立法院层次是法律位阶
系属违宪。"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16 00:17 |
fc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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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提供分享 大家一起加油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8-16 12:47 |
oruha200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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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08-17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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