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ryback22
2007-08-15 22:18 |
樓主
▼ |
||
x0
終於出來了@@"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2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 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 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 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 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 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 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立法院一直不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這號解釋有其他大法官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咳咳~~立法院準備在九月份開會,準備在九月底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這號解釋正好可以讓那些立委看看 不可以這樣子 x0
|
引用 | 編輯
gbasket2001
2007-08-15 22:32 |
1樓
▲ ▼ |
謝謝您的分享!
x0 |
引用 | 編輯
ryback22
2007-08-15 23:21 |
3樓
▲ ▼ |
余雪明和彭鳳至兩位大法官是採不同意見
重點最主要是說這是"政治問題"應不由司法機關來解釋(參照NR.328.419) 而且本身會違法權力分立原則,這應該是屬於國會自律原則(參照NR.499) 彭鳳至大法官還提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之決議行為非屬於憲法解釋或一般 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審查之範圍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所得聲請 解釋之客體,所以總結兩位大法官是覺得應為不受理決定。 至於廖義男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是提出協同意見書 其中廖義男大法官認為監察院是屬於憲法層次地位是憲法保留的範圍(參照NR.443) 不容許立法院對憲法機關不行使其職權,因為立法院層次是法律位階 係屬違憲。 最後大法官對於最近一些"政治性案件"聲請釋憲,提了不少的看法有興趣可以看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