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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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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大法官632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3q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7-08-15 22:18 |
gbasket200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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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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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8-15 22:32 |
品管課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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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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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這一件大事能讓一些公務員擔憂拉
因為將可能有監察委員出現 表情


 俗語說:「天下無難事,衹怕有心人」,雖然這是老生常談,不過,如果腦中有神聖計劃而遲遲未著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標卻自忖力有未逮,那麼就從現在開始動手進行,一點也不嫌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7-08-15 22:50 |
ryback22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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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雪明和彭鳳至兩位大法官是採不同意見
重點最主要是說這是"政治問題"應不由司法機關來解釋(參照NR.328.419)
而且本身會違法權力分立原則,這應該是屬於國會自律原則(參照NR.499)
彭鳳至大法官還提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之決議行為非屬於憲法解釋或一般
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審查之範圍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所得聲請
解釋之客體,所以總結兩位大法官是覺得應為不受理決定。

至於廖義男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是提出協同意見書
其中廖義男大法官認為監察院是屬於憲法層次地位是憲法保留的範圍(參照NR.443)
不容許立法院對憲法機關不行使其職權,因為立法院層次是法律位階
係屬違憲。

最後大法官對於最近一些"政治性案件"聲請釋憲,提了不少的看法有興趣可以看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15 23:21 |
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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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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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同協同意見"不容許立法院對憲法機關不行使其職權,因為立法院層次是法律位階
係屬違憲。"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16 00:17 |
fc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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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提供分享 大家一起加油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8-16 12:47 |
oruha200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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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7-08-17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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