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出來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2「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
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
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
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
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
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
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立法院一直不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這號解釋有其他大法官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咳咳~~立法院準備在九月份開會,準備在九月底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這號解釋正好可以讓那些立委看看
不可以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