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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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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苏建和等人之汐止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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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7-06-29 22:01 |
aca99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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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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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厌恶每件事情的泛政治化
尤其是这件案子
动用了50多位法官
有无罪在那么多位法官的判决下不是很明显了吗
标榜有意思疑虑便不应判刑的社会人权团体
不知是其恻隐之心或是有其个人的目的
很难得知
社会公理正义以及人权孰重很难去一语判定
只是政治干预司法的独立已标榜司法改革的台湾来讲是一大侮辱
让司法座公评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6-29 23:58 |
chuyingla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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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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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呀!

谢谢开版大大的分享,
我也对此案是一知半解!
要不是最近在国考有读到刑事诉讼法这科,可能更不懂,
不过,对于此案仍是一头雾水,现在稍微能够知道来龙去脉了,
看来,我要转战此地,向诸位大大求教一翻啰!

os:我民法目前好惨哦!遇到实例题就是死死死!有没有那儿可以让我爬一下文呢?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6-30 00:37 |
chaodetest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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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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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uyinglao于2007-06-30 00:37发表的 :

要不是最近在国考有读到刑事诉讼法这科,可能更不懂,
.......
你好,其实我会先PO这篇的用意是,让大家先知道这整件事情大概是什么事情,文章里面提供很多可以思考的方向,看你从哪方面切入,去思考去想想﹗
譬如针对那七大疑点,当初社会人士会质疑那七个疑点﹗而李相助法官的说明﹗我们可以探讨刑求逼供的证据力﹗刑诉156条,而非任意性自白为何不能当证据﹗是否具有宪法位阶﹖共犯之间的自白,对他共犯是否具有证据力﹖而在共犯间,A共犯的自白,对B共犯而言,是要算共犯自白还是证人的证言﹖这问题大法官有2号解释,分别是384跟582号解释﹗在这部分因为为共犯的自白跟为证人的证言,其需践行的程序是不同的﹗
24元的赃款,为何要强调是在其胞弟同意下,破坏衣橱找到的﹖一开始法医相验并没注明被还人遭轮奸部分,为何后来多出来这个﹗
文章有段话题到,三名被告的律师依据各种理由提起非常上诉,后来检察总长也提出上诉。非常上诉到底是谁来提﹖是律师﹖是检察官﹖是检察总长﹖仔细思考,可以跟刑诉相互对照,加深印象。
当然,我们还是要唾弃里面那些搞政治动作的,譬如某XX大,曾任法官,当时是担任民代,说啥更愿意以民代身份争取人权﹖法官就不看重人权吗﹖又说依她研究,仅凭以伏法的王文孝与其余四人聚餐就认定其余人的涉案﹖这句话不但扭曲事实,还说自己有研究过﹖实在是...乎弄那些不了解案情的人。向此类的政治动作,就当看笑话,不用去深思。
我先PO这篇另外还有一个用意,就是希望若有问题想讨论,最好先让想讨论的人至少大致了解事情,就像我在文章一开始写到,要讨论一个案子,既然是法律讨论区,至少判决书或案件源由要有大致的知道是什么事情,而不是直接喊司法不公﹗所谓三人成虎,到最后大家就直接说司法不公,司法是黑暗的,问他哪里不公平﹖却又答不出来,不然就是只凭感觉来说司法不公。然后到最后就引发争论,剑拔驽张,这样是不太好,我比较希望平心静气讨论,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见。
但是司法今天为何会这样判﹖却完全不知道背后有他的依据﹗譬如A拿刀砍B,B没死,跑去报案抓到A也明明查到凶刀,上面也有指纹,为何证据会被排除掉﹖是不是因为凶刀是刑求逼供得来的证据,而B很肯定凶手是A,却因证据不足被放掉。这种情形,我就想起以前刑诉老师说的话,事实的真相只有神才知道﹗而法官是客观的第三人,只能凭证据来判断是不是真的是A砍B的﹗
或是B认为A砍他,至少关十年,可是可能法官仅判关半年,那B心中一定不满,说司法不公﹗只能说,就这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应报刑与教育刑不断上下﹗
所以不要以为我只会跟高树玛丽亚光碟约会,我也是有在看书的...阿咧...开始胡言乱语了我...哦~你露出邪恶让人猜不透的笑容,我知道了,你也跟高树玛丽亚、爱田由等光碟约会过对不对﹖
希望你国考顺利﹗加油﹗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6-30 03:1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6-30 02:32 |
yule3200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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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诉讼案件
长长的文章
花花的眼睛
头好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9-01 01:39 |
lorw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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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当初的没有保持现在完整的强制性

所以命案现场被破坏殆尽!!也是造成后来

没有办法重回现场在作更多的采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8 11:21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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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不分,真象难明。

这是社会的通常现象,好心没好报时有所闻,更何况一般人呢!

单单祈求司法裁判或是社会舆情就能获得公平正义的实践,是缘木求鱼啊!

看开一点,再怎么好;怎么坏,几年后总要被人遗忘,就算得到一时憢悻或是苦处,既不必高兴的太早也不必太过怨怼,天理昭章、果报不爽,不必太执着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4-10 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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