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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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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蘇建和等人之汐止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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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7-06-29 22:01 |
aca99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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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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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厭惡每件事情的泛政治化
尤其是這件案子
動用了50多位法官
有無罪在那麼多位法官的判決下不是很明顯了嗎
標榜有意思疑慮便不應判刑的社會人權團體
不知是其惻隱之心或是有其個人的目的
很難得知
社會公理正義以及人權孰重很難去一語判定
只是政治干預司法的獨立已標榜司法改革的台灣來講是一大侮辱
讓司法座公評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6-29 23:58 |
chuyingla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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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鮮花 x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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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呀!

謝謝開版大大的分享,
我也對此案是一知半解!
要不是最近在國考有讀到刑事訴訟法這科,可能更不懂,
不過,對於此案仍是一頭霧水,現在稍微能夠知道來龍去脈了,
看來,我要轉戰此地,向諸位大大求教一翻囉!

os:我民法目前好慘哦!遇到實例題就是死死死!有沒有那兒可以讓我爬一下文呢?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6-30 00:37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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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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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uyinglao於2007-06-30 00:37發表的 :

要不是最近在國考有讀到刑事訴訟法這科,可能更不懂,
.......
你好,其實我會先PO這篇的用意是,讓大家先知道這整件事情大概是什麼事情,文章裡面提供很多可以思考的方向,看你從哪方面切入,去思考去想想﹗
譬如針對那七大疑點,當初社會人士會質疑那七個疑點﹗而李相助法官的說明﹗我們可以探討刑求逼供的證據力﹗刑訴156條,而非任意性自白為何不能當證據﹗是否具有憲法位階﹖共犯之間的自白,對他共犯是否具有證據力﹖而在共犯間,A共犯的自白,對B共犯而言,是要算共犯自白還是證人的證言﹖這問題大法官有2號解釋,分別是384跟582號解釋﹗在這部分因為為共犯的自白跟為證人的證言,其需踐行的程序是不同的﹗
24元的贓款,為何要強調是在其胞弟同意下,破壞衣櫥找到的﹖一開始法醫相驗並沒註明被還人遭輪姦部分,為何後來多出來這個﹗
文章有段話題到,三名被告的律師依據各種理由提起非常上訴,後來檢察總長也提出上訴。非常上訴到底是誰來提﹖是律師﹖是檢察官﹖是檢察總長﹖仔細思考,可以跟刑訴相互對照,加深印象。
當然,我們還是要唾棄裡面那些搞政治動作的,譬如某XX大,曾任法官,當時是擔任民代,說啥更願意以民代身份爭取人權﹖法官就不看重人權嗎﹖又說依她研究,僅憑以伏法的王文孝與其餘四人聚餐就認定其餘人的涉案﹖這句話不但扭曲事實,還說自己有研究過﹖實在是...乎弄那些不瞭解案情的人。向此類的政治動作,就當看笑話,不用去深思。
我先PO這篇另外還有一個用意,就是希望若有問題想討論,最好先讓想討論的人至少大致瞭解事情,就像我在文章一開始寫到,要討論一個案子,既然是法律討論區,至少判決書或案件源由要有大致的知道是什麼事情,而不是直接喊司法不公﹗所謂三人成虎,到最後大家就直接說司法不公,司法是黑暗的,問他哪裡不公平﹖卻又答不出來,不然就是只憑感覺來說司法不公。然後到最後就引發爭論,劍拔駑張,這樣是不太好,我比較希望平心靜氣討論,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見。
但是司法今天為何會這樣判﹖卻完全不知道背後有他的依據﹗譬如A拿刀砍B,B沒死,跑去報案抓到A也明明查到兇刀,上面也有指紋,為何證據會被排除掉﹖是不是因為兇刀是刑求逼供得來的證據,而B很肯定兇手是A,卻因證據不足被放掉。這種情形,我就想起以前刑訴老師說的話,事實的真相只有神才知道﹗而法官是客觀的第三人,只能憑證據來判斷是不是真的是A砍B的﹗
或是B認為A砍他,至少關十年,可是可能法官僅判關半年,那B心中一定不滿,說司法不公﹗只能說,就這點,隨著社會的發展,應報刑與教育刑不斷上下﹗
所以不要以為我只會跟高樹瑪麗亞光碟約會,我也是有在看書的...阿咧...開始胡言亂語了我...哦~你露出邪惡讓人猜不透的笑容,我知道了,你也跟高樹瑪麗亞、愛田由等光碟約會過對不對﹖
希望你國考順利﹗加油﹗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6-30 03:1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6-30 02:32 |
yule32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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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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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年訴訟案件
長長的文章
花花的眼睛
頭好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1:39 |
lorw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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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當初的沒有保持現在完整的強制性

所以命案現場被破壞殆盡!!也是造成後來

沒有辦法重回現場在作更多的採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8 11:21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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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不分,真象難明。

這是社會的通常現象,好心沒好報時有所聞,更何況一般人呢!

單單祈求司法裁判或是社會輿情就能獲得公平正義的實踐,是緣木求魚啊!

看開一點,再怎麼好;怎麼壞,幾年後總要被人遺忘,就算得到一時憢悻或是苦處,既不必高興的太早也不必太過怨懟,天理昭章、果報不爽,不必太執著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4-10 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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