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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澄清司法事务官考试事宜
有关司法事务官部分,对于补习班的说法,最好持保留态度, 各位考生稍加留意一下,以下是司法院的公告, 目前有些马路消息听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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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发布日: 96.06.23 发布单位: 司法院人事处 摘 要: 澄清司法特考司法事务官类科考试之应考资格及考试科目等事宜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及第20条之一有关增置司法事务官之条文,甫经立法院 第6届第5会期第17次会议三读通过,有关订定司法事务官甄审及训练办法及提列 为司法特考之应试资格、考试科目等情各项业务,本院刻正研议中。其次,司法 特考增列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类科考试部分,尚需函请考选部配合研修司法特考 考试规则,明订该类科之应试资格及考试科目等事项,始得依规定办理考试事宜。
坊间补习班如已公告司法特考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之应试资格、考试科目等,纯 属其招揽生意之行为,为免误导,特此澄清。请有意应考者密切注意司法特考考 试规则研修情形,本院将适时于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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