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在考民訴第232條第三項
92年2月修法前第232條第三項僅規定,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修法後新規定增加了對於更正之裁正亦得為抗告及但書,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1.判決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條:『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後來又看到志光書中寫著說:『法院准許更正之裁定,得為抗告;如係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則不得抗告』想請問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看過法條應該知道熟是熟非,故無回覆實益,另請自行參閱民訴第232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內有詳細說明。2.判決之補充,法條的部份似乎沒有特別註明。志光書中1-102寫著說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民訴第23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補充之,若對之不服,不用抗告之式而係用上訴之方式救濟之。
(對於判決之補充用裁定駁回來講解,是錯的吧!!!請直接問老師求證並訂正。附帶一提,若老師上
課用的是補習班提供之課本,要注意,因為錯誤很多@@",個人經驗,供參考。) 1-103卻又寫著對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濟
民訴第233條第3項規定,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若對之不服以抗告救濟之。茲附上一簡單之區分表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