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dward2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狗狗送人後,卻要要回?!
農曆過年前夕,我們家幫忙照顧寵物店的狗
因為寵物店過年期間有客戶的狗要寄宿,且有剛出生的小狗要照顧
後來覺得狗狗跟我們家很有緣分,所以就詢問寵物店老闆送養的意願
寵物店老闆答應將小狗送給我們,但他希望狗狗未來可以生一胎小狗
後來我們遵照習俗準備了麵線,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4-13 17:23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搞不太清楚是什麼法律關係...

先就買賣契約來說好了,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也交付了...所以您當然取得所有權,而該讓渡書非生效要件,僅為證明之用。

再就贈與契約來說,贈與契約也經雙方合意而生效,贈與物也已經交付,故該物所有權已經歸您,讓渡書之存在僅為證明之用。

所以不管怎樣說,讓渡書都只是證明用的,而那八千元不論到底是不是買賣之對價或是感激贈與所為之好意施惠行為,狗狗都已經是您的了,您有所有權,能夠排除其他人的侵害,更不論什麼擁有一半的權利。

以上...老闆沒有權利將狗要回。

(修改錯字)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7-04-13 18:2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4-13 18:13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大的問題解決了,剩下的是該怎樣保護...

樓主有提到
他就要來我家門口站崗,等到我們家開門就衝進來抓狗
這樣就可能構成了預備普通強盜罪...蓋狗雖為動物,但仍屬於財產權的客體。而老闆侵入住宅強取狗狗的做法,則是構成強盜罪,但現在還沒著手,計畫在您拒絕之後,始開始抓狗之行為,是為預備普通強盜罪。

再者,
還說如果不讓他帶回小狗,他就要來我家門口站崗,等到我們家開門就衝進來抓狗
這樣就構成了恐嚇取財罪之未遂,蓋樓主並未為財務的交付。

老闆的行為確定犯法,樓主大可向警察報案...而警察不予理會的部份,亦請一併錄音存證,可以向其上級提出申訴。另外,亦可直接去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4-13 18:56 |
edward2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版主指導,這樣我們跟他談時就有依據了
還有警察不受理的原因居然是老闆沒提到說要殺人啦!傷害啦!
所以不叫恐嚇,還一附這樣也要報警的臉,想到就覺得心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3 22:12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edward29於2007-04-13 22:12發表的 :
老闆沒提到說要殺人啦!傷害啦!
所以不叫恐嚇,還一附這樣也要報警的臉,想到就覺得心寒!
這...您看要不要等一下我把法條抄上來,到時候您直接拿給警察,請他幫您移送到檢察官~ ><"

(有需要我才補充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4-13 22:46 |
edward2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麻煩版主給我法條依據,好讓我好好處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4 00:41 |
lawman009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代為陳述法條如下: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警方不受理報案,可以以網路方式報案,那是沒有辦法吃案的。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多謝~^^~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5 10: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7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