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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74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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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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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訴法的問題??
1.刑訴法369和398
2.刑訴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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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2-10 10:59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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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及398條分別為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時所為之處分行為。原則上上訴審法院可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亦可自為判決,此即為其規定。
二、第399條就是第三審法院可以發回到第二審及第一審之情形。
三、第400條就是第三審法院可將案件發交與非原審之情形(包括可以發交第二審或是第一審的情形)

其實這四條條文不是很複雜,用心體會一下應該就可以瞭解。

以上拙見,僅供參考。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2-16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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