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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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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這十題都會 法律系都自嘆不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7-01-01 20:00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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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題組的確是有水準的題目
考刑法最怕題目簡短,答案往往很難論斷
另外,上述題目有些是在教唆犯修改之前所出的題目
其中有兩三題以現在實施新法來說,是不會再變成考題了
我想大家都知道,從犯在過去以共犯獨立性的角度審查,在94.07.01現行法上路之後
已經趕跑了,改採共犯從屬性,故某些未及於著手的狀態已經完全不考慮刑責了
但是理論如此,至於實務界會是如何演進,目前還很難說
畢竟長期以注重行為人惡性的角度,深深的影響著實務界,所以說不定屆時判例有可能仍會採不同的意見。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7-01-02 20:28 |
jcll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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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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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tt上好像大家覺得很簡單

偶不是念法律的 也沒學過刑法
這些東西完全不懂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1-03 03:46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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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cll於2007-01-3 03:46發表的 :
在ptt上好像大家覺得很簡單

偶不是念法律的 也沒學過刑法
這些東西完全不懂 表情

基本上觀念暢通的話,在論罪科刑上面沒有問題
但是ptt上有些人總是喜歡誇大一點,就我親自問法律研究所同學
他們都跟我說,這些題組以四等考試來說,要拿分不難,算是基本。
但是三等以上(包含高考法制),就不是想像中簡單了
其中涉及學說的差異看法,實務的實際判例等等

舉上面的狀況中提到的幾個概念舉例:
著手犯在認定上的形式客觀審查、主客觀混合審查、實務界看法,三種角度差異來論斷,結果答案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在作答上要拿高分確實不易。
未遂犯的審查上,不能未遂犯、障礙未遂犯在審查上也面臨學理與實務的認定出入,就連學理本身看法,也有主觀論、新舊客觀論等差異,以94.07.01現行法上路後,以立法理由看,完全沒有說明是採新舊客觀論的哪一種,所以屆時實務判例將會影響很大。
總之,看似簡單的題目,作答起來不簡單,但是就基本國家考試來說
還是以通說為主,換言之多背點法條與實務判例的看法,可以加分,至於學理的說詞,要採取保留的態度。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7-01-03 06:11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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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於2007-01-2 20:28發表的 :
這些題組的確是有水準的題目
考刑法最怕題目簡短,答案往往很難論斷
另外,上述題目有些是在教唆犯修改之前所出的題目
其中有兩三題以現在實施新法來說,是不會再變成考題了
我想大家都知道,從犯在過去以共犯獨立性的角度審查,在94.07.01現行法上路之後
.......
有些部份要依當庭法官心證,判決也會有些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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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1-05 16:53 |
ydo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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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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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1個判斷依據,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接下來全忘了,只知道有4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1-09 05:03 |
aboss1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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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教唆犯須被教唆者完成教唆者所欲完成之事項才須負百分之百的責任,超出教唆的範圍則須由被教唆則自行負責.........
1st甲..教唆傷害   乙...傷害罪
2.甲..教唆傷害   乙...殺人罪
3.甲..未遂(乙未著手執行)
4.甲..教唆殺人罪   乙...殺人罪
5.甲..教唆未遂(無須負擔乙誤殺丁的責任) 乙...殺人罪
6.失敗教唆
7.無效教唆
8.甲..教唆殺人罪 乙..27條(中止犯)
8.甲..教唆成立 乙27條(中止犯) ...
9.26條(不能未遂)
10.甲..未遂..
11.甲..未遂 乙過失殺人...
12甲..教唆犯(不須負擔誤傷丁的責任)..乙..殺人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1-10 01:47 |
空心菜呢?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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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cll於2007-01-3 03:46發表的 :
在ptt上好像大家覺得很簡單

偶不是念法律的 也沒學過刑法
這些東西完全不懂 表情

ptt是哪裡呀@@   另外既遂沒有中止犯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1-12 01:32 |
空心菜呢?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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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般有所謂的共犯從屬性跟共犯獨立性 兩種理論
    共犯從屬性又可分誇張從屬性---不法+罪責+刑罰
                      嚴格從屬性----不法+罪責
                        限制從屬性-----不法
                        最小限從屬-----構成要件該當

刑法原本29I----教唆他人"犯罪"    
        29III--未至犯罪仍以未遂犯論
可以看出我國原本以嚴格從屬性為原則   共犯獨立性為例外
在這次95.7.1新施行刑法29III被刪除 立法理由說明改採限制從屬性(不過29I仍有犯罪2字 遭人批評)
----------------------------------------------------------
狀況一
甲教唆乙殺丙 乙下手時 改變心意 認為給個教訓就好了
所以打成輕傷

依獨立說-乙普通傷害罪
        甲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依從屬說-乙普通傷害罪
        甲普通傷害罪之教唆犯
狀況二
甲教唆乙傷害丙 給個教訓就好了 乙下手時 卻失手殺了丙

假設乙有預見丙死亡-乙犯殺人罪
假設乙沒預見丙死亡-乙傷害致人於死

對於乙殺死丙之行為 為教唆逾越甲不負責,因此
假設甲有預見丙死亡之可能性-傷害致人於死之教唆犯
假設甲沒預見丙死亡之可能性-普通傷害罪之教唆犯
狀況三
甲教唆乙殺丙 乙下手時看到警察 落荒而逃

乙-殺人未遂
甲-教唆殺人未遂
by the way 如果這題認為乙只達預備階段 還沒著手
乙-預備殺人罪
甲-獨立說-教唆殺人未遂
  從屬說-教唆預備殺人罪
狀況四
甲教唆乙殺丙 且拿一把手槍給乙 丙果然被乙擊弊

這題不太會 或許是法條競合
狀況五
甲教唆乙殺丙 乙下手時 由於天色昏暗 誤丁為丙 殺了丁

乙-等價客體錯誤 犯殺人罪
甲-教唆殺人
另外有認乙之客體錯誤 實為甲之打擊錯誤 依此見解
甲為教唆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於死想像競合
狀況六
甲教唆乙殺丙 乙很害怕 當場拒絕

都沒事 失敗教唆
狀況七
甲教唆乙殺丙 乙動手前 丙卻因為心臟病發死了

跟狀況3一樣
狀況八
甲教唆乙殺丙 乙動手後反悔 將重傷之丙送醫急救 仍然回天乏術

丙掛了 所以沒中止犯適用
乙-殺人罪 頂多57減
甲-教唆殺人
狀況八
甲教唆乙殺丙 乙動手後反悔 將重傷之丙送醫急救 丙卻因為醫院大火燒死
若以客觀歸責 大火燒死為反常之因果歷程 乙不需負責
乙-殺人未遂
甲-教唆殺人未遂
狀況九
甲教唆乙殺丙 乙扣下板機時 卻發現未裝子彈 丙逃過一劫

依照新施行刑法26 客觀未遂理論 不能未遂不罰
依獨立性-甲教唆殺人未遂   乙無罪
依從屬性-甲乙無罪
不過有認為新刑法之不能未遂 必須限縮解釋為重大無知之未遂   不能未遂範圍太大了
在某些情形 不然很恐怖 犯罪之不發生需仰賴僥倖
狀況十
甲教唆乙殺丙 唯消息走漏 丙先下手為牆 殺乙洩憤

丙-殺人罪
乙都還沒怎樣就被幹掉了 甲當然沒事囉
狀況十一
甲教唆乙殺丙 乙動手時 丙急忙推路人丁擋刀 丁中刀身亡

丙-應該認為法益沒有優先性 可能可以主張避難過當吧
乙-打擊錯誤的話 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於死想像競合
甲-教唆殺人未遂 假設對打擊錯誤沒遇見可能性  
狀況十二
甲教唆乙殺丙 乙連開數槍 擊斃丙與擊傷路人丁

乙-也許是數罪併罰吧 殺人罪與傷害罪 題意不清 假設乙是想說射到路人也無所謂
甲-丁的部份 教縮逾越
  只負教唆殺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12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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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討論與您不同之處,請指教~

不過我想


[ 此文章被pearl在2008-02-20 21:3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1-12 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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