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573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这十题都会 法律系都自叹不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7-01-01 20:00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鲜花 x3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些题组的确是有水准的题目
考刑法最怕题目简短,答案往往很难论断
另外,上述题目有些是在教唆犯修改之前所出的题目
其中有两三题以现在实施新法来说,是不会再变成考题了
我想大家都知道,从犯在过去以共犯独立性的角度审查,在94.07.01现行法上路之后
已经赶跑了,改采共犯从属性,故某些未及于着手的状态已经完全不考虑刑责了
但是理论如此,至于实务界会是如何演进,目前还很难说
毕竟长期以注重行为人恶性的角度,深深的影响着实务界,所以说不定届时判例有可能仍会采不同的意见。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7-01-02 20:28 |
jcll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6 鲜花 x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ptt上好像大家觉得很简单

偶不是念法律的 也没学过刑法
这些东西完全不懂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1-03 03:46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鲜花 x3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cll于2007-01-3 03:46发表的 :
在ptt上好像大家觉得很简单

偶不是念法律的 也没学过刑法
这些东西完全不懂 表情

基本上观念畅通的话,在论罪科刑上面没有问题
但是ptt上有些人总是喜欢夸大一点,就我亲自问法律研究所同学
他们都跟我说,这些题组以四等考试来说,要拿分不难,算是基本。
但是三等以上(包含高考法制),就不是想像中简单了
其中涉及学说的差异看法,实务的实际判例等等

举上面的状况中提到的几个概念举例:
着手犯在认定上的形式客观审查、主客观混合审查、实务界看法,三种角度差异来论断,结果答案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在作答上要拿高分确实不易。
未遂犯的审查上,不能未遂犯、障碍未遂犯在审查上也面临学理与实务的认定出入,就连学理本身看法,也有主观论、新旧客观论等差异,以94.07.01现行法上路后,以立法理由看,完全没有说明是采新旧客观论的哪一种,所以届时实务判例将会影响很大。
总之,看似简单的题目,作答起来不简单,但是就基本国家考试来说
还是以通说为主,换言之多背点法条与实务判例的看法,可以加分,至于学理的说词,要采取保留的态度。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7-01-03 06:11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irflash于2007-01-2 20:28发表的 :
这些题组的确是有水准的题目
考刑法最怕题目简短,答案往往很难论断
另外,上述题目有些是在教唆犯修改之前所出的题目
其中有两三题以现在实施新法来说,是不会再变成考题了
我想大家都知道,从犯在过去以共犯独立性的角度审查,在94.07.01现行法上路之后
.......
有些部份要依当庭法官心证,判决也会有些许不同。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05 16:53 |
ydo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只知道1个判断依据,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接下来全忘了,只知道有4个!!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1-09 05:03 |
aboss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教唆犯须被教唆者完成教唆者所欲完成之事项才须负百分之百的责任,超出教唆的范围则须由被教唆则自行负责.........
1st甲..教唆伤害   乙...伤害罪
2.甲..教唆伤害   乙...杀人罪
3.甲..未遂(乙未着手执行)
4.甲..教唆杀人罪   乙...杀人罪
5.甲..教唆未遂(无须负担乙误杀丁的责任) 乙...杀人罪
6.失败教唆
7.无效教唆
8.甲..教唆杀人罪 乙..27条(中止犯)
8.甲..教唆成立 乙27条(中止犯) ...
9.26条(不能未遂)
10.甲..未遂..
11.甲..未遂 乙过失杀人...
12甲..教唆犯(不须负担误伤丁的责任)..乙..杀人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7-01-10 01:47 |
空心菜呢?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cll于2007-01-3 03:46发表的 :
在ptt上好像大家觉得很简单

偶不是念法律的 也没学过刑法
这些东西完全不懂 表情

ptt是哪里呀@@   另外既遂没有中止犯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12 01:32 |
空心菜呢?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前言:一般有所谓的共犯从属性跟共犯独立性 两种理论
    共犯从属性又可分夸张从属性---不法+罪责+刑罚
                      严格从属性----不法+罪责
                        限制从属性-----不法
                        最小限从属-----构成要件该当

刑法原本29I----教唆他人"犯罪"    
        29III--未至犯罪仍以未遂犯论
可以看出我国原本以严格从属性为原则   共犯独立性为例外
在这次95.7.1新施行刑法29III被删除 立法理由说明改采限制从属性(不过29I仍有犯罪2字 遭人批评)
----------------------------------------------------------
状况一
甲教唆乙杀丙 乙下手时 改变心意 认为给个教训就好了
所以打成轻伤

依独立说-乙普通伤害罪
        甲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依从属说-乙普通伤害罪
        甲普通伤害罪之教唆犯
状况二
甲教唆乙伤害丙 给个教训就好了 乙下手时 却失手杀了丙

假设乙有预见丙死亡-乙犯杀人罪
假设乙没预见丙死亡-乙伤害致人于死

对于乙杀死丙之行为 为教唆逾越甲不负责,因此
假设甲有预见丙死亡之可能性-伤害致人于死之教唆犯
假设甲没预见丙死亡之可能性-普通伤害罪之教唆犯
状况三
甲教唆乙杀丙 乙下手时看到警察 落荒而逃

乙-杀人未遂
甲-教唆杀人未遂
by the way 如果这题认为乙只达预备阶段 还没着手
乙-预备杀人罪
甲-独立说-教唆杀人未遂
  从属说-教唆预备杀人罪
状况四
甲教唆乙杀丙 且拿一把手枪给乙 丙果然被乙击弊

这题不太会 或许是法条竞合
状况五
甲教唆乙杀丙 乙下手时 由于天色昏暗 误丁为丙 杀了丁

乙-等价客体错误 犯杀人罪
甲-教唆杀人
另外有认乙之客体错误 实为甲之打击错误 依此见解
甲为教唆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于死想像竞合
状况六
甲教唆乙杀丙 乙很害怕 当场拒绝

都没事 失败教唆
状况七
甲教唆乙杀丙 乙动手前 丙却因为心脏病发死了

跟状况3一样
状况八
甲教唆乙杀丙 乙动手后反悔 将重伤之丙送医急救 仍然回天乏术

丙挂了 所以没中止犯适用
乙-杀人罪 顶多57减
甲-教唆杀人
状况八
甲教唆乙杀丙 乙动手后反悔 将重伤之丙送医急救 丙却因为医院大火烧死
若以客观归责 大火烧死为反常之因果历程 乙不需负责
乙-杀人未遂
甲-教唆杀人未遂
状况九
甲教唆乙杀丙 乙扣下板机时 却发现未装子弹 丙逃过一劫

依照新施行刑法26 客观未遂理论 不能未遂不罚
依独立性-甲教唆杀人未遂   乙无罪
依从属性-甲乙无罪
不过有认为新刑法之不能未遂 必须限缩解释为重大无知之未遂   不能未遂范围太大了
在某些情形 不然很恐怖 犯罪之不发生需仰赖侥幸
状况十
甲教唆乙杀丙 唯消息走漏 丙先下手为墙 杀乙泄愤

丙-杀人罪
乙都还没怎样就被干掉了 甲当然没事啰
状况十一
甲教唆乙杀丙 乙动手时 丙急忙推路人丁挡刀 丁中刀身亡

丙-应该认为法益没有优先性 可能可以主张避难过当吧
乙-打击错误的话 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于死想像竞合
甲-教唆杀人未遂 假设对打击错误没遇见可能性  
状况十二
甲教唆乙杀丙 乙连开数枪 击毙丙与击伤路人丁

乙-也许是数罪并罚吧 杀人罪与伤害罪 题意不清 假设乙是想说射到路人也无所谓
甲-丁的部份 教缩逾越
  只负教唆杀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1-12 13:51 |
pearl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讨论与您不同之处,请指教~

不过我想


[ 此文章被pearl在2008-02-20 21:3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12 14:19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945 second(s),query:7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