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一
甲教唆乙杀丙 乙下手时 改变心意 认为给个教训就好了
所以打成轻伤
依从属说-乙普通伤害罪
甲普通伤害罪之教唆犯-
但法条29仍以其教唆之罪罚之,我认为是教唆杀人 恩 这里您说的对@@ 我弄错了 我把基础事实搞混了 我看的那个基础事实是甲教唆乙对丙强盗
然后丙不在家 乙改为窃盗 这时候认定教唆强盗故意可包含教唆窃盗故意 依从属性 教唆窃盗既遂状况三
甲教唆乙杀丙 乙下手时看到警察 落荒而逃
乙-杀人未遂
甲-教唆杀人未遂
by the way 如果这题认为乙只达预备阶段 还没着手--
我认为已下手(着手)不是预备恩 您说的对 我想说多假设一下状况四
甲教唆乙杀丙 且拿一把手枪给乙 丙果然被乙击弊
这题不太会 或许是法条竞合--乙-杀人 甲-教唆杀人
题意不够明确,可能要问帮助犯吧恩 题意不清 不过同时教唆又帮助我就不知道怎办了@@ 看书没看过状况七
甲教唆乙杀丙 乙动手前 丙却因为心脏病发死了
跟状况3一样--这是我认同是预备犯
状况九
甲教唆乙杀丙 乙扣下板机时 却发现未装子弹 丙逃过一劫
依照新施行刑法26 客观未遂理论 不能未遂不罚
依独立性-甲教唆杀人未遂 乙无罪
依从属性-甲乙无罪
不过有认为新刑法之不能未遂 必须限缩解释为重大无知之未遂 不能未遂范围太大了
在某些情形 不然很恐怖 犯罪之不发生需仰赖侥幸
这题,我认为不能适用不能未遂,有危险性~恩 您是对的 主客观折衷印象理论就是像您这样判断 我搞混了@@状况十一
甲教唆乙杀丙 乙动手时 丙急忙推路人丁挡刀 丁中刀身亡
丙-应该认为法益没有优先性 可能可以主张避难过当吧
乙-打击错误的话 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于死想像竞合
甲-教唆杀人未遂 假设对打击错误没遇见可能性 --
打击错误也是死了人,所以甲教唆 杀人不知道这排字哪来的 可能排版错误没删好 pearl大的看法比较精确喔 大家看他的比较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