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6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njqswv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幾題刑訴問題想問一下: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下列何種犯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a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
b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c本罪之誣告罪
d本罪之偽證罪
答案是a,自九五年七月刑法修法以後,是不是都可以追加了?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下列證據何者可逕依傳聞證據遙則排除之?
a目擊證人親自接受媒體採訪,所作成之文字報導
b目擊證人關顧案發時地四周群眾之驚駭反應,所作證言
答案居然是b,我想問這兩個究竟要怎麼分?

就這樣了謝謝各位高人先覺準錄事庭務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5:58 |
aspire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lstime1228於2007-07-12 23:56發表的 :

========================================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而離,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甲與丙及友人戊外遊,甲與戊持刀剌丁,丁經急救未死,丙未幫助亦未參與,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甲、戊共同殺人未遂,下列陳述何者為是?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就甲的事項拒絕證言,但與戊無任何親屬關係,就戊的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我想問的是離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還算存在嗎?

自訴人 被告 (關鍵字)        
            起訴
檢察官(公訴)=====>甲戊(被告)

第180條第2項
對甲的部份丙可拒絕證言(曾為甲二親等內之姻親)對戊則不行...
至於離緍後,原本的姻親關係存在與否跟題意好像無太大關連
因為題意是著重在:曾為..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這題是在大法官釋字168跟47所沿生出來的問題,因為先訴判決確定時後訴判決尚未確定,
沒有受到後訴既判力的問題(如果後訴先判決確定則有即判力的拘束,前訴基由尊重既判力的情形下,對前訴提起非常上訴並喻知免訴判決)所以這題答案是B不受理判決 303條第1項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第344條:上訴權僅限於 檢察官(職權上訴) 被告配偶及法代 原審辯護人
自訴人尚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自訴人法代才有上訴權 ,告訴人則沒有 這題我回答怪怪的 表情


[ 此文章被aspire520在2007-07-17 17:43重新編輯 ]


MSN:b5620530@msa.hinet.ne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7-17 17:21 |
dnjqswv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上面還有很多問題冀求高人幫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7:3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2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