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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小灰兔於2006-04-7 13:26發表的 電信方面的問題,有人能告訴我嗎?: 我是通訊行,有人拿79件人頭來申請門號【家裡的人、公司的人、他朋友】,第一個月都沒問題,第二個月中就開始有問題,第三個月就不給他辦了,但…因為申請門號是立刻給手機【或佣金】,但總公司核佣是3個月。所以他有一半不核佣,算是他把錢領走,但我沒拿到該拿的,那我可以告他嗎?PS.他沒有簽代辦,只有在領走佣金時有簽名【1by1】及他有簽本票以示負責。警察說我不能告偽造文書、不能告詐欺、不能告侵佔、不能告偽造電磁資料、不能造盜用電信器材,那到底法律能保護我什麼?本來我覺得如果能告,連申請的人頭我也要一起告,結果警察叫我寫存證信函,告民事,這是推拖之詞嗎?還是就只能這樣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