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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a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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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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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04-5 22:03發表的 :
實務上只要有存在債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但是也不能超過太多吧,我想超過太多應該還是告的成吧?
(這個部份請大大們幫忙解除小弟的疑惑^^)
因為超過債權就不屬於債權人的了,所以要去搬也要小心這個問題吧!


如有幫到忙請獻朵花吧~沒幫到先sorry~幫了倒忙請原諒別氣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IANA | Posted:2006-07-21 00:30 |
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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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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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

......???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那這樣不是暴力討債合理化了??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這兩條其實是連貫的...當某人在欠你錢的時候..在你"還沒"訴求於法律之前..你找到這個"某人"..
而這個某人有要逃跑的動作...你可以押著他或使用必要的手段...限制他的自由...但盡量以非暴力為主..
限制他的自由後...你必須儘速的訴請法院處理...意思就是你不能一直押著他..你必須直接帶到警察機
關或法院...去告他.......這樣才不會跟憲法抵觸...因為你是合法保護你的債權...如果他是誠心跟你處
理...跟你到法院...或用其它方式跟你處理...債權人又何必押著他去法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1-14 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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