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23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虎千代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天干五合 太古喇叭字与当代喇叭字辨正
天干五合合化部份,三命通会篇幅我就不举了,单取五行精记版本段落


五行精记
十干合
甲己化土 乙庚化金 丙辛化水 丁壬化木 戊癸化火
天元变化书云:天干合,阳得阴合福慢,因得阳合福紧,故甲得己合为财,己得甲合为官,十干仿此。
三命提要云:如阳干遇阴干合,只得干合之福,阴干遇阳干合,又得正官之辅,为两重福。
十干者,五行之精纪,甲阳木,乙阴木也,位旺东方,以比者为兄弟,则乙者甲之妹也。
丙阳火,丁阴火也,位旺南方,丁者丙之妹也。戊阳土,己阴土也,位旺中央,己者戊之妹也。
庚阳金,辛阴金也,位旺西方,辛者庚之妹也。壬阳水,癸阴水也,位旺北方,癸者壬之妹也。
以我克者为妻财,庚金以乙木为妻,故乙与庚合,壬以丁火为妻,故丁与壬合。
丙火以辛金为妻,故丙与辛合,戊土以癸水为妻,故戊与癸合,甲木以己土为妻,故甲与己合。

合者,常贵乎得中而不偏,否则乱。常贵乎得中,是各有所合,乃为得中,
如两戊得两癸,是谓得中,偏者如一丁合三壬,或两甲合一己是也。
阳者夫也,阴者妇也,妇多夫少,夫多妇少,皆乱之道也。

得中,就是天干相合一阴一阳没有争合的现象,一对或两对。
偏者,就是天干相合一干合三干或二干之类。
这个在渊海子平化象里面说是争合。


甲己化土,非辰戌丑未月不化,其次十月亦化。四柱有甲己,其间有乙字者不化,名曰妒合,随水为受气临官。又云己亥是也。
若论四季之月,各旺十八日,及谷雨大暑,霜降大寒前五日,至四节前三日,并可用甲己正化,余不然。
乙庚化金,非巳酉丑月不化,其次七月亦化,四柱有乙庚,其间带丙字者不化,名曰妒合。凡巳酉丑命人,四柱中有庚申,名曰受气临官,晚年不佳,有官夺官,有财乏财。
丙辛化水,在申子辰月方化,其次十月亦化,四柱有丙辛,其间有丁字者不化,名曰妒合。凡申子辰生人,四柱有癸亥者为受气临官,主晚年不佳,有官夺官,有财乏财。
丁壬化木,非亥卯未月不化,其次正月亦化,凡四柱有丁壬,其间有戊字者不化,名曰妒合。凡亥卯未生人,四柱有甲寅者,为受气临官,主晚年不佳,有官夺官,有财乏财。
戊癸化火,非寅午戌月不化,其次四月亦化,凡四柱有戊癸,其间有己字者不化,名曰妒合。凡寅午戌生人,四柱有丁巳者为受气临官,主晚年不佳,有官夺官,有财乏财


神白经有受气临官诀云:
受气临官莫同穴,一时两犯祸难说,官人到此应无禄,富泽残年必贫缺,纵然横得些名利,锋刃之中化为血。后学消详莫顺情,此说阴阳幽微别。
假令乙亥年乙酉月乙酉日戊寅时,时上有年临官,月日上有年受气,余同,二气在日时中亦然,虽犯诸吉象,富贵须有,只恐失多,不然死疾也。

红字部份
甲乙己 这种排列称为妒合,甲跟己间隔里面有乙。
所以这说明天干五合,能不能合,没有间隔的问题。


玉照定真经
合逢四位,后来妻再立儿郎。
隔合居中,妻子财门须见破。

合有隔,主破,这个古籍又背书了,天干五合,没在论有没有隔开的。


当然当代喇叭字的新论,日干为主的从化格怎么定论无妨,不过当代喇叭字不以日主为主的也有合化,比如年月合之类。


太古喇叭字是任何一干都能合,在太古喇叭字里面有,合分远近,表示也能这样合。
那当代喇叭字是否看年时月时相合之类?



喇叭字都是一样的东西,今人跟古人看法不同,
就类似星命里面的七政四余对西洋占星,都一样的东西看法不同。

按太古喇叭字,天干五合合化没在论是否隔开不隔开,只要没妒合就能合,没争合得中,条件符合就能化。

因为当代喇叭字是修改自太古喇叭字来的,所以很多东西需要考证。

至于条件上面蓝字已经标记了,就是月令司权分日,化神五行当家就能化。



[ 此文章被虎千代在2020-12-12 08: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20-12-12 08: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93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